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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車子是你的...你有權利討車...
而你討車時對方避不見面連手機都不接...
在此你已無意願要再借他...
就已經有侵佔之嫌了...所以告他吧...
如果告贏了部份罰單有可能由對方負責...
但機會有點不大...和解可能性比較大...
不過...如果真的沒辦法...還有一招...
就是先繳了罰款...然後停牌...
反正車子也要不回來...做絕一點...
給他登記報廢吧...到時他被攔到...
有可能會被抓...因為騎無牌車...
如果還有登記失竊...那他就更雖了...
騎贓車...他也無證據說是你借他的...
反正你一概否認有借他這件事...
並提出行照為你擁有...對方騎程時無行照...
按照法律來說沒帶行照駕照是禁止上路的...
參考一下吧...在奇摩知識找到的...
引用連結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
三、駕駛汽車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
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 濘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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