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大神 這樣的路口我該如何左轉 才能注意到 100公尺外的超速直行車

柯軒 wrote:
我的文章有哪裡寫 ...(恕刪)


我有說你認同超速?
我說我認同不了嚴重超速!!! 責任小於轉彎車
OK?
居然偷改文字 = = 沒關係 人都會犯錯 我原諒你

另外事情的真相?
前面這麼多言論
原來還是被跳過了
就像路權無敵方
故意漏看的那句一樣
柯軒 wrote:
我的文章有哪裡寫 ...(恕刪)

很簡單的一個問題,
你在路上同時遇到了T車跟B車,
現場狀況已經無法避免碰撞,
只能讓你選擇跟其中一台對撞,
你選哪一臺?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很簡單的一個問題,
...(恕刪)


路上同時遇到T跟B,無法避免要撞,
當然選速度慢的
跟時速20KM相撞跟100KM?相撞,
我還想活的下車

受害的是老師
所以金額很容易算
而且女性餘命又比男性長
該賠的這次都跑不掉
即使真的 3/7
那也很多錢
2000+?

我真心希望是 5/5 起跳
+大量慰撫 $
給這些飆車的一個深刻的教訓
看了大家吵這麼多天, 小弟也來表示一下個人的看法.

小弟是絕對支持直行車擁有優先路權的.
但是.. 直行車的路權是建立在遵守速限的規則之上, 不能無限上綱.
一部超過速限兩倍, 甚至三倍的車輛根本已無路權可言.
Why? 因為道路設計上, 以這種速度行駛是無法應付各種狀況的. 所以才要設定速限.

估且先不論T車駕駛是否有錯, 也不要討論責失比例. 我們換一個角度想, 如果今天是T車的駕駛是自己, 能夠避免事情發生嗎?

如果以這次事件來說, 或許有人會說, T車只要謹慎一點, 停下來確認對向是否有來車, 或許就會因晚個一兩秒的時間差躲過這場車禍.
話是這樣說沒錯, 但是如果B車也晚個一兩秒到, 事情會麼怎麼發展?

這樣想好了, 假設自己開著T車, 來到路口準備左轉, 很謹慎得停, 看, 確認視線所及的範圍內, 對向沒有來車, 然後起步左轉.
起步才前進沒幾公尺, 忽然看見B車以極快的速度衝過來, 但車頭已進入對向車的車道內...
如果選擇停下來, 車頭會被撞到, 那結果就和這次事件一樣.
如過油門踩死, 往前逃命, 一樣會被撞, 因為大部分車子的性能都沒好到可以在短短一兩秒內逃離.

所以很遺憾, 我相信在這種情況下, 不管T車由誰駕駛, 大部分的人都無法避免憾事發生.

PS: 我並不是要幫T車說話. 我這幾天一直在想, 如果我是T車駕駛, 我該如何避免事情發生罷了.
如果T車有確實停等確認後再開,不僅結果可能因此改變,就算不幸發生事故,對於法院判定肇事責任的比例也會有極大的影響。


如果我是T車,當我的家人、老婆都同時坐在車上,我一定會更加謹慎小心,絕不會如同這位三寶駕駛般「完全不停車確認」就想逕行轉彎。今天運氣好是遇到同為三寶的飆速駕駛,所以可以分攤肇事責任;如果是遇到性能較差的機車,就算在速限內雙方未發生碰撞,也是很有可能因為T車移動的動作,機車急煞輪胎鎖死而犁田。請問這樣肇事責任會是如何呢?


另一棟樓終於有人點出盲點:今天轉彎車是T牌、直行車是B牌,所以有許多轉彎車無責論的發言;假設今天B牌換成超跑,相信會幫轉彎車說話的比例會更高。如果今天發生事故的雙方都是T牌,結果可能是50/50;再如果直行車換成「大改大B」,就算完全沒有超速,可能仍會有九成鄉民指責直行車;換個可能,如果轉彎車是重機,直行車是T牌,有沒有可能最後是九成鄉民反過來幫直行車說話呢?


看出這當中的差別嗎?我不願意說這是社會「仇富」的反射,但是肇事責任的追究,不應該因為車種而有差別。大家說對不對?
中原一點紅 wrote:
如果T車有確實停等...(恕刪)


那中原大為何你不是55
而是直接斷定37?

公文裡說的
距離尚遠 您怎麼解析?

"遠距離""正面"的時速判斷
你認為是正常人該有的能力嗎?

且一直不考慮此路況的道路曲度、車速、距離
而就直斷37!然後說沒有例外!
外加直接忽略那一句

轉彎車 要讓 不反對 很合理
但有沒有 想讓但讓不了的情況?

此樓也說了在視野有限下
最好最正確的轉彎方式
但我們政府也規定要用這種方式轉彎嗎?

開快 無從反對 快也要有快的禮儀'也請接受罰則
在路口以這種時速過 是?!?!
別在一般有視野死角的道路
達到危險駕駛級距

今天這事件 有人說轉彎車是對的嗎?
沒有
有人說超速是對的嗎?
也沒有

可以說超速的不是
可以說轉彎的不是
但不要斷章取義 自己斷定肇事責任

嚴重超速 是要人命的
這事情的嚴重度 居然可以直言斷定3成責任

題外話 你說的盲點 文
看了一堆
個人無偏向車種 品牌

在我心中
嚴重超速 絕對是比較錯的一方
一般超速 我還會去看情況
嚴重超速 你要拿這種公文來塘塞? 完全無法認同
仔細看車禍影片,Altis轉彎過程有踩幾次煞車(車頭頓了幾次),第一次可能轉過來時停一下看有無來車,第二次停頓時可能是看到BMW衝過來。

以那個路口有這麼多遮蔽物的狀況,只能前進到對向車道後才能看到遠方是否有來車,Altis邊轉邊看,最後一次看到BMW時緊急煞車,這時就被撞了。

車速越快,所需的反應距離、煞車距離越長,車速80KM是40KM所需距離的3倍,今天BMW若不是開這麼快,結果絕對有很大差異。

一次因是車道設計不良、二次因是BMW嚴重超速。


圖片來源
katana057 wrote:
那中原大為何你不是55
而是直接斷定37?...(恕刪)
要指責直行車前如果轉彎車如果已經把自己的本分【停等並確認安全】做好做足,當然就更有機會取得在法院的有利判決。可是從影片當中清楚看出轉彎車完全沒有【停止確認安全後再開】的基本動作,光這一點就很難逃過疏忽駕駛的責任 (英文說 careless driving);可是自身不檢討反省卻又不斷指責對方超速,然後又拿不出具體科學佐證,單憑鄉民目測以及誤差極大的計算結果,如果這樣也能夠將被告定罪,台灣法院也準備可以關門了!!!

還有,不要拘泥於【距離尚遠 您怎麼解析?】這句話,也容易陷入斷章取義,難道距離尚遠就不需要禮讓?不需要確認安全? 法律會這樣寫的前提是:「轉彎車已經確認路口淨空安全的情況下,才會前進左轉」,如果連【停等確認】的基本動作都沒有做到,轉彎車就沒有資格說【距離尚遠、認為安全】;至於超速不超速,這部分檢警自然會去鑑定後作為直行車分攤肇事責任的參考。實務上,如果直行車的違規只有超速(涵蓋嚴重超速),沒有它項違規,例如:酒駕、闖紅燈等,則直行車的肇事責任不會超過三成。至於拼命指責直行車如果不超速就可以避免,這樣的訴訟策略在法庭上是完全站不住腳的啦!!!

最後,為何我一直對於鄉民計算的時速存疑。其實我也不否認我也會超速,應該說我自認駕駛技術不錯,開車數十年來所接觸的車輛也都有一定【水準】,從民國七十幾年北二高剛通車時就駕著560SEL試車,後來陸續開過MX-6 2.5、325i、Discovery、S500、ML320、scirocco以及X5,另外也騎重機K1600、R1200都騎,我很清楚時速200+的感覺,要在市區道路上到150+的心臟真的要很大顆。(竟然還有鄉民說180、200;甚至連300都有,怎麼5系列且不是M有這麼會跑,我都不知道?)就算葉少當時酒駕壯膽(酒測值0.87已達無法安駕駛狀態),而且是在清晨高雄的大馬路上,法院判決文也僅說時速為120公里...這樣說的夠清楚明白嗎?

chihung1105 wrote:
仔細看車禍影片,Altis...(恕刪)



依據某些人的看法, 車速160KM 路權可以擴到300公尺以上(安全停車距離)


katana057大
繼續努力, 這樓要撐18個月.....為何? 因為至少18個月後判決才會出來, 例如: 葉少爺傳奇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