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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人提到讓警方抓肇逃的部分,由於無人受傷,因此不涉及刑事,以我個人經驗是警方可能會沒多大的搜查力度,理由我想懂的人都懂,這邊就不多說了,建議樓主不要抱期望會比較好。即便機車駕駛有受傷應該也不會笨到跑回來告汽車駕駛才對,畢竟就是罰逃逸者的刑事肇逃了。刑法 第185-4條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無人受傷,相較至少一片車門的板烤費用,我以為機車駕駛可能覺得逃掉就是賺到了。即便抓到機車駕駛,都是會跑掉的人還會當法律是一回事嗎?在繳完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後,在吊扣駕駛執照後就會真的就不騎了嗎?我個人是抱持懷疑的態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2條 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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