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anhuayubaby wrote:
我剛才已經檢舉本文...本案涉及小男童死亡...(恕刪)
就是因為已經涉及人命或是嚴重受傷,才更需要討論與檢討台灣的“法令”,怎麼會讓這種這麼重要的事情只交給法官?
台灣這20年來幾乎完全沒進步或甚至退步那麼多,最重要的問題就是“法令”完全跟不上時代,這也就是為什麼前幾天台灣的立法院才會讓全台灣民眾所唾棄...
針對這種“完全無法預期與避免的意外”,我們是否可已立法或討論出沒有權責的裁定方式?
加拿大曾經發生過一件意外,有一位年輕學生,突然從公車或是校車的窗戶跳下來,造成隔壁車道的車輛來不及反應而車禍死亡...最後法院裁定“無法預期與避免的意外”而沒有任何的罪行。
台灣那條“應注意而未注意”,真的要好好檢討與修正。(我不是說要廢止這種應注意而未注意)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