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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8000371
CcCManCcC wrote:道路交通安全规则
我覺得法規早該調整了...(恕刪)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以上兩款普遍沒人知道
交大隊也鮮少會開單,更沒人拉出變成重點取締項目
路口超越前車,在路口範圍內無標線時逆向開到對向居然是合法的
對向當下有來車駛來警方也是說合法
所以 100條有很多漏洞,沒人要去補洞
台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一大堆漏洞誰在乎?沒人在意
民眾只在意檢舉魔人全家死光光
第 100 條
汽車交會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應減速慢行。
二、在山路交會時,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三、在峻狹坡路交會時,下坡車應停車讓上坡車先行駛過。但上坡車尚在坡下而下坡車已駛至坡道中途者,上坡車應讓下坡車駛過後,再行上坡。
四、雙向車道上之單車道橋樑,設有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應依其指示行駛;未設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如同時有車輛自兩端行近橋口時,應先暫停並視情況,由一方亮停車燈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他方始得行駛通過。
五、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 只有車禍才會開單,其餘你自己看著辦
六、夜間會車應用近光燈。
七、單車道之橋樑及隧道不得交會。
在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漏洞,前後車關係,在後機車未達我方車屁股時打右方向燈,後車看見前車打方向燈又硬是要從右側通過,目前法規居然沒明定誰路權比較大
中國法規寫的比台灣清楚明白
第43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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