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於我與前妻是當時任職公司老員工,
買屋之事前妻與同事都有聊起買屋經,
在公司內頗多人知道我們買屋共有之事,
與舊同事連絡當證人,有些念在認識十數年拒絕,
也有些同事願意出面,包括前妻同一部門唯一另位女性。
一審重頭到尾,未見前妻律師提出任何證據,
來反駁原告要求提出證明,反而擺爛說無此必要,
(包括房貸賬戶與薪資賬戶進出明細)

證人出面做證後,前妻律師說,開庭前我找過證人, 意有所指是我指示證人來做偽證,

裁判下來,的確也看到法官被誤導,
認為五名證人所說不足採信,
以無法證明共有,縱使被告錄音已承認原告交付資金清償房貸,
應為贈與或借貸。
這問題很兩難,法院要我提供出證人資料,
我不找證人,要如何提供證人姓名住址給法院寄傳票?
去找證人,又會被對方說開庭前已有連絡過。
該如何找證人才是正確的?
1.托夢? 趁同事晚上睡覺去拉小脚?
2.神遊? 嗶啵 嗶啵,和同事搞神交?
3.天降神兵,天空射下一道光束,蹦了一聲,證人像雷神索爾一樣自己出現?
4.其他....還沒想到方法。

兩難兩難,我買房時關鍵那位房仲還沒找到,
如果找到了,我不就也不能提供房仲當證人?
不然不就又說我連絡過房仲,是我指示房仲這樣說的?

辯方律師還真看的起我,可以讓這些人為了我犯法,做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