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新手小幫幫 wrote:
外公 近日才走.....(恕刪)
下手?
上法院該有的繼承不會跑掉
不該有的下手可能會有反效果
luxman503 wrote:
首先,釐清外公過戶.首先,釐清外公過戶給表哥的時間點,若是過世的兩年內過戶的相關贈與,還是遺產!
兩年之前就辦好了,抱歉,你也不用去討!
遺產必須完成遺產清冊,所有繼承人都要簽章後申報!
假設外公還有遺產,理論上是五個子女均分,若外公留有遺囑,只給特定一人,放心,其他繼承人,法律上依然有"特留份",
為"應繼份"的1/2.
所以你的案例,最少母親還可以拿到1/10.
那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下面各類財產都應該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1.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遺留的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比如說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
2.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87年6月25日以前為死亡前3年)內贈與給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
3.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成立信託時,其信託財產。
4.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5條)
(民法第1017條).(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