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結婚時, 如果夫妻沒去辦"分別財產制", 那離婚時, 是不是有錢的一方, 要分部分的錢給另一半?

現在台灣民法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結婚時, 如果夫妻沒去辦"分別財產制", 那離婚時, 是不是有錢的一方, 要分部分的錢給另一半?

如果老公很有錢, 老婆名下沒有財產, 那不是 老婆在離婚時可以分 老公一半財產?

那不是跟美國一樣的嗎?
民國幾年以後結婚, 就要這樣做了?

現在台灣結婚, 有多少比例的夫妻會去辦"分別財產制"?
supertaiwan wrote:
現在台灣民法有"夫妻...(恕刪)
有人知道嗎?
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部分,僅限於婚後增加的財產部分,
對於婚前已屬於夫妻各自的財產,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另外婚姻期間夫或妻接受他人贈與的財產,也不再得請求之列。
至於分配的方式,用下列數字來說明會比較清楚:

假設

夫婚後財產有500萬,
妻婚後財產有100萬,
兩者差額為 500萬-100萬 = 400萬
那麼妻可以向夫請求 400萬/2=200萬的剩餘財產。

至於請求的時機,就在法定財產制結束時,
例如離婚、或者變更夫妻財產制等等。
概略回答:

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
雙方現存之婚後財產(不包含婚前財產),
經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
就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來加以平均分攤。

實務上其實是很少很少有人特地去辦分別財產制的。
那若1方已往生, 報遺產稅時該用哪種財產制比較划算?

cnnljj wrote:
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恕刪)
婚前已繼承的不動產也就不算在內囉.....是這樣子的嗎???
shk542 wrote:
婚前已繼承的不動產也...(恕刪)


不算

以婚後開始計算

lienly wrote:
那若1方已往生, 報...(恕刪)


配偶先拿一半

再繼承

可以少繳很多
雁初行 wrote:
概略回答:是以法定財...(恕刪)


實務上有一個

就是郭台銘跟他的新老婆

不過那也只是做給大家看的

實際上夫妻之間的贈與不課稅

所以郭台銘一定會送東西給他老婆,而且還會送很大.
cnnljj wrote:
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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