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台灣民法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結婚時, 如果夫妻沒去辦"分別財產制", 那離婚時, 是不是有錢的一方, 要分部分的錢給另一半?如果老公很有錢, 老婆名下沒有財產, 那不是 老婆在離婚時可以分 老公一半財產?那不是跟美國一樣的嗎?民國幾年以後結婚, 就要這樣做了?現在台灣結婚, 有多少比例的夫妻會去辦"分別財產制"?
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部分,僅限於婚後增加的財產部分,對於婚前已屬於夫妻各自的財產,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另外婚姻期間夫或妻接受他人贈與的財產,也不再得請求之列。至於分配的方式,用下列數字來說明會比較清楚:假設夫婚後財產有500萬,妻婚後財產有100萬,兩者差額為 500萬-100萬 = 400萬那麼妻可以向夫請求 400萬/2=200萬的剩餘財產。至於請求的時機,就在法定財產制結束時,例如離婚、或者變更夫妻財產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