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自行車應該和一般機慢車路權一樣,但是我發現其實台灣的自行車環境對自行車騎士來說不算友善,EX:騎在慢車道上速度約40~45(符合道路限速40km),但被許多機車騎士以50~70km按喇叭??,畢竟不是到處都有自行車道,機車騎士覺得我們不應該騎一般道路,警察杯杯我們騎人行道會被開單(公路車更不可能騎人行道)
沒有要引戰的意思只是請各位一起來討論自行車路權的問題
Sammyihb920424 wrote:
警察杯杯我們騎人行道會被開單(公路車更不可能騎人行道
????????
你是認真的嗎?
騎在人行道被開罰 是那種行人道 跟 單車道分開的那種好嗎?
還有騎樓
大部分的行人道都是行人單車混合在一起了
但是行人的路權大於單車
Sammyihb920424 wrote:
EX:騎在慢車道上速度約40~45(符合道路限速40km),但被許多機車騎士以50~70km按喇叭??
我也常騎在一般道路通勤阿
我怎沒被趴過?
如果你有信心是個勇腳 可以一路40KM 騎在中間也沒會怎樣
不過我是弱腳一般道路只敢騎道30KM/H上下+靠右邊騎 我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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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4 條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
員之指揮。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
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
、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25 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遵守交通指揮人員之指示,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號誌並用時,以
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遇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
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
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
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
,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直行時,應順其遵行方向直線通過,不得蛇行搶先。
四、右轉彎時,應靠右側路邊右轉。但行駛於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左側車
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式右轉。
五、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
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
進行左轉。
六、在設有交通島劃分行車方向或快慢車道之道路行駛,不得左轉。
七、應讓行人優先通行。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26 條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
行路線。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27 條
慢車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jack1027 wrote:
我個人對於被機車按...(恕刪)
大陸常見的電動車時速最高30km/h。
台灣機車隨便都可以加速到100多,根本不能算慢車。
時速低風阻小耗費的能量也就小。 從0加速到30所需的能量也一定比0到60所需的能量少。
時速30發生的交通事故一定比時速60發生的交通事故輕微,機率也比較低。
台灣機車真的很多餘,機車族如果能改騎單車,體力不好的騎電動車。 我想大家都會比較健康。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
行路線。
左邊就快車道了。
前方如果有汽車,公車,卡車在等紅綠燈,一般單車都會從右側超車到前排。敢左側超車的不多,停在卡車後面吸廢氣等紅綠燈的我還沒遇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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