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判決書了,覺得可以從以下地方下手:第一,過失致死罪責小,請告訴方想辦法證明,被告為間接故意非為過失〈刑法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論罪空間較廣第二,請爭執被告自首的動機係為求減刑,刑法62條關於自首之規定,裁量權限在於法官;也就是被告自首法官不一定要給與減刑。最後,請再上訴
Kenny0223 wrote:TVBS〈獨家〉飆車...(恕刪) 應該要聯署成[判兩位肇事者日夜輪流去顧方先生才對]讓他們知道他們到底做了些什麼才對。判四年判五年跟兩年差別在時間長短而已,但 .... 始終默默承受的依然是方家與陳家。
韋仔 wrote:為什麼台灣會有個叫廢...(恕刪) 我認為廢死沒什麼不好,正所謂逝者以已,殺了他也挽回不了被害者所受的傷害~問題在於廢死...然後呢?這才是大問題!你如何讓社會大眾不擔心這樣的人會出獄繼續害人?你如何讓家屬情緒獲得平撫?人權團體、廢死聯盟你想到了嗎?我幫你想好了,凡是屬於該死的人渣,既然判再多個死刑也是枉然,何不判個終身監獄工作,八成薪用來支付賠償?不過這樣一來國家還要養他,真是不值...
飆車本身就帶有蓄意過失殺人或傷人的意圖,它是馬路又不是賽道,你飆車若失誤其它人不就要倒楣嗎?這點你知道,但你還不是決定飆車?因為你認為你不會失誤,但是卻出事,出了事又昧著良心找律師玩弄法條,所以是蓄意的過失殺人,台灣應該加入蓄意過失殺人或傷人的法條,只要明知飆車若出事會鬧出人命,又執意飆車,這就是蓄意殺人或傷人,以傷人來說刑法最高是十五年,殺人應判死刑,這樣一來也不抵觸一般過失殺人的罪嫌。所謂的蓄意殺人傷人,例如飆車或在公共場所開槍等等...個人認為修法是不錯的選項,而那些收錢的法官,應該下十八層地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