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我也碰到了......
當下我的腦海滿滿的"台88水產行小貨車"的畫面
心想:翻車了該怎麼辦,速度那麼快,我還載著另一半
還好...真的還好,雖然只差那幾十公分,我真的嚇到了
隔天向彰化和美分局檢舉:
1.驟然變換車道
2.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再隔天與和美分局聯繫,分局表示會評估此案
直至今日,尚未接獲評估結果
隔周,我將行車記錄器更換為前後雙鏡頭的了
五分鐘版
車牌號碼:AUX-7378
因為先看到車側
才看到車尾
所以可以檢舉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小惡魔市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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