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yulin wrote:
怎麼不見樓主出來回覆(恕刪)
在等罰單中,看如何再回報。
不過剛剛查詢網絡,應該是這條沒錯,以為是別條罰則
對此,宜蘭縣政府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2 條規定,一個小型車停車格位得停放1輛以上的大型重型機車,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應依規定,因此,同一車格不能同時停1輛以上的汽車,一定有一輛是違規的。
「若依規定的話,一輛車要收費,另一輛車要開罰!」縣政府表示,兩輛汽車共停一個停車格,即使都能停到停車格內,還是要依先來後到,先到的是合法停車,收取停車費,後到的汽車是未依規定停車,屬於違規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規定,可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