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9-110 年大型重機行駛國 3 甲線及省道快速公路績效評估檢核(12-31更新)。

HolyIan wrote:
自付額才多少 2萬內(恕刪)


看你的方案~最低就是一萬,保費比較高而已!

奇怪,四輪這麼常撞,單價也高,乙式居然沒有自付額??

連保險公司也在歧視兩輪了?? 連保險公司也認為重機不安全??
方偉 wrote:
看你的方案~最低就是(恕刪)

是重機的零件都太貴了好嘛~
以前我的CBR954側架沒踢好,停車倒在電線杆上,
左後視鏡破掉連帶把前車殼扯破,
光前車殼原廠報價記得就20000了,
如果整台車又倒在地上側邊車殼又是天價,
你是保險公司,你要怎麼計價呢?
有自負額的話保費才有辦法降低,
無利可圖的話根本就不會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了啦。
方偉 wrote:
看你的方案~最低就是(恕刪)


至少保個第三跟超額
假日超跑那麼多
倒了、摔了自己糊屎看決定怎修,也不影響生活
不幸撸到大小牛,就GG了
tansywen wrote:
無利可圖的話根本就不會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了啦。


車子的烤漆跟前後保險桿也不便宜,更不用說有自動收折跟盲點偵測的左右後照鏡了!

說實在重車就是肇事率太高而已,有認識保險的朋友可以去問問就知道。

現況就是這樣,也不是你我在01上發發文就可以改變。
vicence wrote:
說實在重車就是肇事率太高而已,有認識保險的朋友可以去問問就知道。

如果照你這樣說,四輪新車幾乎人人都買乙/丙式險的,不就是白白給保險公司賺而已?
方偉 wrote:
如果照你這樣說,四輪(恕刪)


你是否引錯人了?
要甲乙,本來看人選
新手開出去就怕回不來的
錢太多沒時間處理修車賠償小事
那去選甲乙

丙式最基本,一定要保
畢竟對方怎麼修,醫療要怎麼賠
不你能控制的,讓保險去搞定
vicence wrote:
是否引錯人了?
要甲乙,本來看人選
新手開出去就怕回不來的
錢太多沒時間處理修車賠償小事
那去選甲乙


了解,其實我有四輪也有重機,也是為了幫重機保險才知道這些衍生出的費用。

重點是想說明這些衍生出的保險費用,起因都是因為肇事率高的問題。

相信大家都知道保險金額的多寡本來就跟肇事率有關,所以版主所提出的疑問

其實在替四輪或者重機買保險的時候,就可以看出來了。
vicence wrote:
好笑地點、方式不是重(恕刪)

推這篇,做甚麼檢核根本只是耍弄人民的把戲,一拖再拖預算每年都可以花,交通部有檢核過那些驗車不會過的改裝大貨車嗎? 國道一堆大車不定時炸彈。 不要跟著那些弄臣起舞。
ETC不能收費? 很簡單,就不要收。我又不是沒錢繳過路費,政府自己去辦法就叫ETC收錢。要貼紙就來貼。
a828614 wrote:
從凱道、交通部集會爭國道路權之後
官員應付了事的態度來看
已經完全不抱希望了
外國是如何的開放
用路人相互彼此的尊重
至少台灣是永遠不可能了


~風~阿肥~城~ wrote:
你知道如果政府直接說國道禁止上路
或是更嚴重回快速道路路權
...


因為您們爭錯了! 這不是路權, 是通行權
能不能上國道 是 有沒有「通行權」的問題 , 這不稱為 『路權 』
路權為 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是優先權,是先行權
必須在先有通行權的情況下 , 才可能參予路權(優先權/先行權)之分配
沒有通行權? 都不能上去了,如何參予路權之分配 ????

道路的功能在運送 "人" , 交通是運輸"人流" , 讓"人"流動由A點到B點
不是載具在路上跑來跑去叫做"交通" ?
機車只是載具 , 是人騎機車, 不是那台車由車廠出場後就有什麼權利 ? 並沒有

道路是公用的, 是公眾在分配 "道路使用空間" (是針對所有的車或人 的規則 ) ←公眾的法益
不是 "個人" 競技場? ,爭先比快 ?← 單一個人的法益 , 更何況是拿"車種"出來爭取不存在的路權 ??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路權在說"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讓道 , 擁有路權者 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將 "路權" 寫入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法規 以 第四空間的 時間差錯開雙方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禁制 ? 和 遵行? 是兩種不同規定

禁制標誌 完全和限制那一種車種進入 ? 沒有『通行權』 ? 是禁止進入是prohibitory
這和擁有"通行權",但必須停 ... 讓道暫時停等 , 等到 擁有路權者先行後才能通行 , 是兩回事
這是法規明文的 路權 ,時間更迭, 是一種通行次序 ,只是使用時間前後的輪替 。

這個停車再開,不是不允許通行! 只是"時間更迭",是一種"還沒有輪到你"的停等, 並不能解釋為『通行權』, 在未擁有路權的這一段時間,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道路是公用 ! 大家一起使用 ! 但是道路空間有限 , 所以法規 必須加以分配
法規 以時間更迭方式 , 就是以第四度空間的"時間差" ,來錯開雙方

路權 在說的是 give way 讓道, 禮讓 不是爭先恐後 , 不是將馬路當成競技場爭先賽跑 ?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各自行駛於自己的路權範圍內 , 是不可能有路權衝突

(1) 如果不懂遵重路權 , 只是想以機車的機動性侵入它人"路權範圍" , 那就會在平靜的車流中, 創造激流與伏流 , 製造不必要的車流擾動
運輸不是競技 , 若有擾動車流的情況出現 ? 觀念不改? , 當然不能進入

(2)是如何分配道路會達到最大的效益 ?
1991年, 德國明思特市政府出版了一張海報, 說明相同的60個路人,當載具不同時, 佔用的道路面積不同

60個人駕駛60台汽車,佔滿整個巷道
但是一台汽車佔用的道路面積,卻可以停10台腳踏車,或42台折疊式腳踏車
但這60個人,只要一台公車就能全部載走
道路設計及其提供的功能為何? 是以運送人為目地, 還是提供汽機車跑來跑去為目地?
是提供"人"流動(人流)? 還是供"汽機車"流動(車流)?
是運送人? 還是運送車輛?
道路面積有限,道路增加的速度遠遠趕不上小汽車的成長
公共運輸發達, 很多人共乘一台車,「道路空間」就出來了!

這60台汽車若能置換為1台公車,整個道路空間就空出來了!就不塞車了! 也就是實施HOV高乘載車道/公車專用道/輕軌/MRT
但是,"變換載具" 的核心精神是轉乘, 必需要有一個Park+Ride(P+R),非高乘載車輛(小汽車沒坐滿)就停在P+R外圍停車場,換乘大眾運輸,把人送進來就好,汽車不要進來塞車

在這個概念之下,歐洲國家/日本,土地面積小,道路面積會大幅分配給大眾運輸,給自行車,給行人使用,而縮減汽車/機車的空間
限縮汽機車的路權,就有car-free zone禁車區,congestion charge,P+R 等等規劃,注重的是人流, 不是車流,是以為主的觀點
是人在使用道路, 不是載具在使用道路
公車專用道 ,機車當然不能進入

輕軌電車車道 , 機車當然不能進入


如果遵守路權 , 個自走在法律所規定的『路權範圍』內 , 當然可以開放



路權 優位 : 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標線) <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標誌) < 應遵守燈光號誌 < 交通指揮人員

就算擁有法律授予的"路權", 必要時(危及或妨碍交通)也必須放棄 , 必須禮讓
道路是公家用 ,是輪流使用 , 您走過之後就要讓給別人用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七條
用路人應避免可能危及或妨碍交通、危及人身或損害公私財產之任何行為。


圖片引用來自 https://www.123fahrschule.de/

德國駕照考照的題庫
路權(先行權Vorfahrt)次序 : 左讓右 ; 我車和自行車"在路口"有路線上的衝突, 轉彎車讓直行車 , 因此自行車有先行權,
原本應該, 自行車(最右邊) 先 → 我車其次 →綠車最後
但是, 綠車旁有 停有 垃圾車 在收垃圾 , 我車轉過路口也無法進入, 會堵塞在路口中央, 因此我車必須放棄"先行權(路權)" , 讓綠車先行
道路是公用, 路權是輪替 擁有 , 路權 不是 永久持有
, 是 輪流使用道路 , 必要仍要禮讓
方偉 wrote:
了解,其實我有四輪也...(恕刪)


你真外行

保險公司不會單以肇事高低來當作實施保險與否的依據。

而是以投保車數及保險項目分配與費用攤平率,失竊風險,重機流動複險率來計算出大約的利潤空間及市場規模。

我懶的跟你用筆寫來寫去。

1.零件價格的取得,來源不明,索價不易
2.重機車主投保意願低,投保輛數沒有明顯增加

3.等等等....

來日方長,你等著看好了。

這些都是商業考量,商業考量是沒有情緒的。

但是你就是有「情緒」,所以才會寫出那些外行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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