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TO7你一知半解,好意思發文說要教車友自保?

navywillis wrote:
民國96年1月31日交通部以交路字第0960001269號令訂定「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是為了配合當年1月29日發布施行的「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而「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則是根據公路法第六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公路法第六十三條第五項條文為「第一項之安全檢測基準、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技術資料、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類別、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查核、檢測機構認可、審驗機構認可、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而公路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條文為「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看到這邊應該就可以很明顯看出「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的適用範圍。

如果還不清楚,沒關係,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二條明訂,所謂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指車輛「申請新領牌照前」,對其特定車型之安全及規格符合性所為之審驗。

同條文第五項規定,所謂安全檢測,指車輛或其裝置依本辦法規定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所為之檢測。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審驗機構受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申請後,應依車型族認定原則、車型規格差異性、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符合性及有關安全因素等原則辦理審驗及規格核定,並於審驗合格及核定車輛規格後,檢具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報告,送請交通部核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

如果這樣還看不懂,小弟也只能說「尊重,祝福」,真的不要自己亂解釋法條。

看了樓主的文後 大致瞭解了什麼人遵守什麼法的規則
但56樓發的這個 請恕我真的看到腦袋打結還是總結不出重點⋯⋯
實在太咬文嚼字了 看的我頭暈啊我⋯⋯

求懶人包⋯⋯
前程四緊就是:手頭緊、眉頭緊、衣服緊、時間緊
台灣有些人病的很嚴重
很喜歡幫忙那些刁難自己的人去合理化他們刁難的內容
硬是要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定調為『新車才適用』

事實上是全部市售車都適用好嗎,新車領牌必須要有相關符合的規定才能驗,所以當然會有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這個東西的存在,但最大的漏洞在於市售的改裝品並沒有相關檢驗規定
但不代表這種東西不存在好嗎

如果按照開文的邏輯,那公總回覆我的這篇公文是在幹爆他們自己臉?

另外針對附件2 第7.8.2條排氣管的防噴檢驗規範
針對改裝管的部份早就在我和交通部、公總及車安協會開會時就被列進下一次的改裝相關會議的會期了好嗎?


下一階段修正內容是我好不容易硬幹過關的『廢除排氣管數量、位置不得變更的規定』,還有就是『新增排氣管噴氣測試檢驗辦法』

如果真的照開文的說的,那交通部是在打自己臉哦?還拿這個新車檢驗規範的東西來限制改裝品甚至還開會要新增相關檢驗辦法?

不懂沒關係真的不要亂教好嗎
我很討厭顏射管沒錯啊,但不代表所有改裝管都顏射管啊,保留中段便當盒的車種正常就算改直通尾段的排氣口初速就已經被降很多了。

在交通部開會的內容不單只有機車也有汽車,但裡面全部的改裝項目通通脫離不了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裡的東西啊

我不會說去交通部幫大家開會想辦法增加放寬改裝項目與制訂相關檢驗規範有什麼了不起

但我要說的是

現在已經夠亂了,請別再幫那些想刁難人的廢警找一些被非專業人士曲解的規定來幫他們背書好嗎
請各位讀者們支持"無視無理取鬧者"運動~簡單的說就是別去理會惡意回文的言論讓它們自動的消失!還給版面
SaLAoNE wrote:
總結:檢驗跟照片不同不代表在路上就不符合規定
就是警察濫權,選擇性濫用法條,管你原廠管,合法改管就是要刁

跟這些反摩托車改裝的人講那麼多也沒用
就算你是正確合法的,他們也會狂跟你打模糊仗
一堆拿著雞毛當令箭
法規在那邊還可以無視正確檢驗方法講一堆廢話
根本誤導人的廢文
NANBU1884 wrote:
我看你就是前面前輩講的那種連溫度槍反射率都不會調的人吧
前輩的話要好好聽 除非聽不懂人話

原來他是你的前輩喔
難怪護航成這樣
不過他不是我前輩啦,通篇誤導人的文章這種人也不夠格當我前輩
至於聽不聽得懂人話喔
要問這種等級這麼低的問題,你應該去照照鏡子再好好思考一下

檢驗人員會不會調什麼智障儀器的低能反射率
那是檢驗人員的事
他們要負責想辦法驗出我現在的排氣管溫度有超標會危害別人安全
才是真的於法有據能開單
其他都你家的事

你媽嫁給誰也不關我的事
可以不要拿這些屁話出來說嘴嗎?
加油好嗎?
遊戲狂 wrote:
看了樓主的文後 大(恕刪)

遊戲狂 wrote:
看了樓主的文後 大致瞭解了什麼人遵守什麼法的規則
但56樓發的這個 請恕我真的看到腦袋打結還是總結不出重點⋯⋯
實在太咬文嚼字了 看的我頭暈啊我⋯⋯

求懶人包⋯⋯


懶人包:
你們被抓都是活該
我們是不管你有沒有合法的
反正會被抓會被開單都是你們自己的問題

你排氣管低於60度又怎麼樣?
誰叫你沒有防燙蓋?
你排氣管改裝被抓剛好而已

什麼人用什麼法條
可是什麼法條都合法的話
你們還是被開罰還是活該
警察開你單可以用手摸一摸就生出法條了

有疑慮自己請假去走申訴流程
你損失的全勤、交通費、工時、申訴途中被車撞死
甚至老婆懷孕因為你出門去申訴沒時間好好照顧她導致流產
都你家的事
算你衰
就跟路上遇到鬼一樣
最後了不起撤銷罰單

大概是這樣
不過這是鬼島
遇到鬼很容易的
一兵勤務 wrote:
比你想的還要再複雜一點

分成原廠管跟改裝管來看

這廢話不用講

一兵勤務 wrote:
1.原廠管

只要是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取得安審合格證的車輛,且交到車主手中跟審驗代表車一模一樣(不可有驗A賣B的情況,但這種情況非常多,尤其是水貨車,請水貨車主不要太自信自己認知的原廠管,合格證照片調出來會倒打你一耙)

錯!車主車上跟照片上不一樣,那就是改裝管
少一片智障防燙蓋也是改裝
你要開他沒防燙裝置違法
那你就量測溫度證明他有超過60度或70度
如果改裝管沒有檢驗標準
那就是沒有違法!

一兵勤務 wrote:
排氣管有無防燙蓋,或是到底是幾度?根本不是用路人要煩腦,用路人也沒有義務要煩腦,如果真的有問題,那100%就是車商或是VSCC的問題,不然新車審驗制度就根本毫無公信力。

為什麼要煩惱
因為有人他媽拿著雞毛當令箭
不斷在路上刁難摩托車使用者
所以法規翻出來就知道到底是幾度的
除非眼睛或邏輯不好使
不然幾度合法前面都看得很清楚了
不是出張嘴那個溫度就會改變

一兵勤務 wrote:
但如果要解釋成"就算沒防燙裝置,重點是溫度合格就OK了",但實務上不能這樣,就算是你認為的原廠管,也要看當初取得安審合格證的排氣管,送審時合規範驗過的,那所謂的隔熱防護裝置,到底是長什麼樣子?

哪條法律有寫"實務上不能這樣"?
是在腦補嗎?
長怎麼樣關你屁事?
長的醜就不能出門?
溫度計拿起來測就知道了啦
有儀器不用要在那邊嘴砲自由心證
是多可悲?
你乾脆畫設計圖比例尺也用手指去合算了
一兵勤務 wrote:
如果你說不用綁蓋子溫度也符合不會燙人阿,那水貨商送驗的人,為什麼不要保持原廠管仕樣去驗?

關你屁事?
人家怎麼驗到底你關你屁事?
說不定沒綁驗的過,綁了爽爽過又乾你屁事
你不知道世界上有種測量溫度的東西嗎?
測下去幾度、安不安全馬上知道
出張嘴亂開單就證明別人會燙人?

一兵勤務 wrote:
這不是造成大家困擾嗎?還是水貨商你不綁,照"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去測就驗不過?

驗得過又怎樣,驗不過又怎樣?
現場攔查直接驗就知道有沒有違法了啦
不用在那邊用手摸用臉燙
溫度槍配下去沒有多少錢
硬要在那邊刁難的警察真是可悲阿


一兵勤務 wrote:
2.改裝管

這就好玩,監理站對改裝管只能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來檢驗

(二)機車設備變更:
排氣管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3.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廢話不用說了

一兵勤務 wrote:
簡單明瞭,但反過來說就是太簡陋....
1.會有比較多爭議,因為什麼是隔熱防護裝置,標準在哪都沒寫
(某人請不要再跟我講"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不懂就不要說話)

哇,不合你意就是不懂
就閉嘴不要說話
笑死人,標準在哪都沒寫
就是沒有標準
就是沒有違規啦
沒有標準就是沒有違法!
連這都不懂還想上來嘴
一兵勤務 wrote:
2.~3.就很容易理解也很明確,但第3點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在白牌小車來看,改裝管幾乎都有遵守
但大車....各位重機騎士們,驗車記得改回原廠管,不然這條刁爆你

廢話不用講

一兵勤務 wrote:
其實整棟樓講來講去,內容都差不多,就是讓各位理解

講來講去都你主觀在那邊臆測
實務上就是溫度測下去就知道的東西
就你問題最多

一兵勤務 wrote: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上述兩種規範的內容,和到底是誰需要遵守,希望有幫助到,"願意"認真看的人

完全沒有幫助喔
滿篇廢話
什麼給"願意"看的人
我看是給願意被奴化被洗腦的人看爽的吧
PT-教士 wrote:
台灣有些人病的很嚴重
很喜歡幫忙那些刁難自己的人去合理化他們刁難的內容
硬是要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定調為『新車才適用』

事實上是全部市售車都適用好嗎,新車領牌必須要有相關符合的規定才能驗,所以當然會有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這個東西的存在,但最大的漏洞在於市售的改裝品並沒有相關檢驗規定
但不代表這種東西不存在好嗎

如果按照開文的邏輯,那公總回覆我的這篇公文是在幹爆他們自己臉?

另外針對附件2 第7.8.2條排氣管的防噴檢驗規範
針對改裝管的部份早就在我和交通部、公總及車安協會開會時就被列進下一次的改裝相關會議的會期了好嗎?


下一階段修正內容是我好不容易硬幹過關的『廢除排氣管數量、位置不得變更的規定』,還有就是『新增排氣管噴氣測試檢驗辦法』

如果真的照開文的說的,那交通部是在打自己臉哦?還拿這個新車檢驗規範的東西來限制改裝品甚至還開會要新增相關檢驗辦法?

不懂沒關係真的不要亂教好嗎
我很討厭顏射管沒錯啊,但不代表所有改裝管都顏射管啊,保留中段便當盒的車種正常就算改直通尾段的排氣口初速就已經被降很多了。

在交通部開會的內容不單只有機車也有汽車,但裡面全部的改裝項目通通脫離不了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裡的東西啊

我不會說去交通部幫大家開會想辦法增加放寬改裝項目與制訂相關檢驗規範有什麼了不起

但我要說的是

現在已經夠亂了,請別再幫那些想刁難人的廢警找一些被非專業人士曲解的規定來幫他們背書好嗎


教士,首先,我的發言都不是為了幫公總或是警察護航或背書,而是希望車友們在法規瞭解清楚之後,比較好為自己的權益爭取。

目前法規真的很差,這我相信你認同,未來法規也有很多改善的空間,相信大家有參與改裝會議的人,也都是為了這部份在努力。

但"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是"新車適用"這絕對沒有問題,我也不會改變這個部份的認知

除了在道安規則附件十五裡,有很多地方,已經是寫明"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若條文有寫清楚的,那都沒有爭議

如下例(此例為汽車) : 有寫進去,一般用路人才能夠去查去看法規,去對應




但道安規則附件十五針對隔熱裝置真的是寫的不清不楚,否則也不用發文去問,不是嗎?

公總的回答,也是在意料之內,且跟我的看法也沒有衝突



我說過,因為法規太簡陋,"有"隔熱裝置就可以,我並沒有說過一定要有"防燙蓋"這樣子的東西才可以,這個判定標準一樣在檢驗員身上,他們要用摸的要拿溫度槍打,或任何方式隨便,檢驗員自己可以判斷就好,回文第二條不也是這樣的意境,有就好?

這我在一樓PO文已寫過我的認知



而在公總回文第三條,不也是不敢直接回答,可以照"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來判定?
因為車安基準的東西,是要送ARTC或是其它實驗室測試的,還要出具報告,若直接在監理站當檢驗標準,公總需要確保監理站可以驗的準才能做

你一定認為很可笑,但實務上,這是差1度就可以判你不過的東西,難道你希望驗車員溫度槍隨便打打就算數嗎?如果你的改裝管就是壓線的溫度?

所以公總才要檢討實務認定方式
(但我不排除最後會有什麼天方夜譚的檢驗方式也不一定....公務人員的想法有時候很特別)

就算最後實務上可以做,重點在,附件十五要把這樣的標準寫進去!!!



再來,法規瞭解清楚外,且明確跟對方提出你想要的作法,才是有最有效率的進展,這是我一直很想跟你說的
(請不要抱著不開心的心情看這段,我是認真跟你說)

針對改裝排氣管角度『新增排氣管噴氣測試檢驗辦法』這部份,是你硬幹的?是嗎?,那天如果不是有人在會議中提出,如果最後漏了這一條,你知道會有多慘嗎?

你提出的『廢除排氣管數量、位置不得變更的規定』如果未來公總都OK都放寬,但排氣角度沒有顧到,等於沒有放寬你知道嗎?

你有看過陽萎的蠍子管嗎?還是陽萎的吉村管?

近期能和政府有這樣的溝通會議,每一次都很珍貴,因為這次改完,以後要再有這樣的機會,已經不知道是何時,每一個條文都要研究清楚,並直接跟對方明確提出你想要的做法,公務員不會因為你提出"問題",他們自己幫你想"解法",解法你要自己提出來。

未來改裝管排氣角度,可以參考車安基準出示風速證明文件,在會議那天提出來的人,不就是這樣"明確的"講出來解法如何做,請他們直接參考車安基準,對方才聽的進去,會去評估不是嗎?

希望未來在改裝這一塊,因為大家的努力,可以給車友更好的環境。
一兵勤務 wrote:
你一定認為很可笑,但實務上,這是差1度就可以判你不過的東西,難道你希望驗車員溫度槍隨便打打就算數嗎?如果你的改裝管就是壓線的溫度?

講了一堆廢話
標準是多少就應該多少
什麼叫隨便打打就算數
差一度就被打槍也沒問題啊
這樣檢驗很難嗎?有疑慮嗎?
如果有問題
那新車檢驗怎麼驗過的怎麼領牌的
笑死人
講那麼多廢話
阿不就檢測下去就能解決的東西
在那邊廢話一堆

警察要在路邊刁別人開單很簡單啊
儀器測下去有過就有過,沒過就沒過
哪來這麼多問題
別搞笑了好嗎?
一兵勤務 wrote:
就算最後實務上可以做,重點在,附件十五要把這樣的標準寫進去!!!

阿不就沒寫進去
就是沒有檢驗標準
就是不用驗
就是合法
簡單明瞭
目前看到的就是警察濫權而已

一兵勤務 wrote:
希望未來在改裝這一塊,因為大家的努力,可以給車友更好的環境。

努力?
別在那邊幫政府護航就好啦
飛翔神豬 wrote:
講了一堆屁話
標準是多少就應該多少
什麼叫隨便打打就算數
差一度就被打槍也沒問題啊
這樣檢驗很難嗎?有疑慮嗎?
如果有問題
那新車檢驗怎麼驗過的怎麼領牌的
笑死人
講那麼多廢話
阿不就檢測下去就能解決的東西
在那邊廢話一堆

警察要在路邊刁別人開單很簡單啊
儀器測下去有過就有過,沒過就沒過
哪來這麼多問題
別搞笑了好嗎?


我可以認同標準是多少就是多少

但應該要寫在"道安規則附件十五"

你到底是有什麼困難?

你還是把新車審驗跟使用中車輛檢驗混在一起講阿
你到底有沒有認真看阿
一兵勤務 wrote:
我可以認同標準是多少就是多少

但應該要寫在"道安規則附件十五"裡

你到底是有什麼困難?

你還是把新車審驗跟使用中車輛檢驗混在一起講阿
你到底有沒有認真看阿

改裝車檢驗標準只有
"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排氣管外面的殼本身就是一種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法律沒有寫不能
就是能
不管你喜不喜歡
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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