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vywillis wrote:
民國96年1月31日交通部以交路字第0960001269號令訂定「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是為了配合當年1月29日發布施行的「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而「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則是根據公路法第六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公路法第六十三條第五項條文為「第一項之安全檢測基準、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技術資料、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類別、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查核、檢測機構認可、審驗機構認可、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而公路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條文為「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看到這邊應該就可以很明顯看出「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的適用範圍。
如果還不清楚,沒關係,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二條明訂,所謂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指車輛「申請新領牌照前」,對其特定車型之安全及規格符合性所為之審驗。
同條文第五項規定,所謂安全檢測,指車輛或其裝置依本辦法規定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所為之檢測。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審驗機構受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申請後,應依車型族認定原則、車型規格差異性、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符合性及有關安全因素等原則辦理審驗及規格核定,並於審驗合格及核定車輛規格後,檢具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報告,送請交通部核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
如果這樣還看不懂,小弟也只能說「尊重,祝福」,真的不要自己亂解釋法條。
看了樓主的文後 大致瞭解了什麼人遵守什麼法的規則
但56樓發的這個 請恕我真的看到腦袋打結還是總結不出重點⋯⋯
實在太咬文嚼字了 看的我頭暈啊我⋯⋯
求懶人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