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zo2ka wrote:我騎機車也開車,但是(恕刪) 很多人都把樓主引用的那個有名的台中法院判例做了錯誤的解讀。法官的意思是說,用"超車"的理由開罰單是不成立的,所以撤銷罰單,但是也"提醒"警察,你應該用另一條來開罰。而法官說的那另外一條「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不管是四輪、大重,甚至是一般的機車都適用,鑽車縫就是違規。至於樓上的那張圖,黃線與綠線都是"鑽車縫",不用創出個"車道分割"的名詞去與警察爭辯,中華民國的法規中就是沒有"車道分割"這個名詞。國外允許是國外的事,台灣警察不會遵循他國法律來執法。想要合法的鑽車縫,只有叫立委修法一途。機車鑽車縫,警察不是不抓,而是理字上站不住腳。台灣政府在多數路口都有設置機車停等區,讓紅燈時機車可以徐行至最前面。如果硬要針對上面那一條開罰,那設置這一塊停等區就毫無意義,因為沒有任何一輛後面的機車可以過來。所以機車停等區跟法官引用的條例,構成了矛盾的現象。最後的結果就是大家看到的,警察對機車鑽車縫完全視若無睹。但大重開放後,硬是被加上了"行駛方式應與汽車相同"這一刻版印象,加上大重通常較一般機車寬一些,就會被拿來在這點上做文章。拿法規與標線上的矛盾,做為跟警察評理的依據,我個人認為贏面不大。警察不抓也只是因為存在灰色地帶,懶得給自己惹口舌之爭而已,畢竟他們也只是領薪水辦事的普通人。但身為大重騎士之一,我不認為鑽車縫是什麼值得鼓勵的事。
我之前在水源快速道路轉秀朗橋的匝道因為完全塞住了,所有車輛都動彈不得我就直接靠右鑽離開,幾週後就收到罰單了應該是被眼紅的開車族檢舉了收到的罰單是"單線車道併排行駛"900元我在市區塞車也是都鑽車縫到紅燈的最前面至今還沒收到罰單過,從2007年開放路權已經13年了
廢話根本不必討論,就這對聯看清楚了汽車過得去的縫叫做車道機車過得去的縫叫鑽車縫橫披:四輪最威汽車過得去的縫叫做車道機車過得去的縫叫鑽車縫橫披:四輪最威汽車過得去的縫叫做車道機車過得去的縫叫鑽車縫橫披:四輪最威汽車過得去的縫叫做車道機車過得去的縫叫鑽車縫橫披:四輪最威汽車過得去的縫叫做車道機車過得去的縫叫鑽車縫橫披:四輪最威汽車過得去的縫叫做車道機車過得去的縫叫鑽車縫橫披:四輪最威汽車過得去的縫叫做車道機車過得去的縫叫鑽車縫橫披:四輪最威汽車過得去的縫叫做車道機車過得去的縫叫鑽車縫橫披:四輪最威汽車過得去的縫叫做車道機車過得去的縫叫鑽車縫橫披:四輪最威汽車過得去的縫叫做車道機車過得去的縫叫鑽車縫橫披:四輪最威都記下來了嗎? 記清楚了沒有,看清楚了沒有! 這個兩樣標準、兩個砝碼的規矩,還有什麼好探討的?! 管什麼重機能不能鑽,你兩個輪子過去人家就會檢舉你,你四個輪子過去,那叫做正常能量發揮,還需要討論嗎? 再看一次,記清楚:汽車過得去的縫叫做車道機車過得去的縫叫鑽車縫橫披:四輪最威
mesha0215 wrote:p.s:我真心覺得很奇怪市區的快車道速限基本上不是60就是70我紅黃牌騎60在快車道就沒危險我騎白牌騎60在快車道就很危險?我紅黃牌在路口等待左轉就沒危險我騎白牌在路口等待左轉就很危險?神奇的交通部 真的我還是騎紅加藤的251黃牌路權車就只比249的白牌多2CC突然間我騎快車道,左轉都變安全了哈哈當初本來就是買路權的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