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社區大樓停放重型機車問題...


奧圖瑪 wrote:
感謝閣下有關注到敝...(恕刪)
順帶一提..管委會權力大不大

管委會權力再大,範圍都只有規約而已。
規約是依照上一級的社區大樓管理"條例"
管委會的權力不能逾越這個條例。
然後這個條例上面還有更高級的法律在。
住戶跟管委會在規約上有爭議或是違規違法行徑
管委會不能有什麼處罰行為
一律是報請相關機關處理


Leonarka wrote:
停車場停(車),跟...(恕刪)


都是一回事

是公德與私德問題

每個人都放個貨櫃擺雜物好了

既然不是停車也不用繳管理費

奧圖瑪 wrote:
麻煩你先弄清楚這些案例是管委會禁止停放才敗訴的..有哪個案例是因為按規約規定收清潔費而敗訴的..!
這就是邏輯..是不給停跟加收清潔費二件事..OK?...(恕刪)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這裡所謂的干涉當然包括「規約」的干涉。

規約當然是告興怎麼定就怎麼啦

但法律效果到哪裡就很難說了!先不論規約本身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不同的法官對不同的個案可能又有不同的見解。

規約規定汽車格不得停機車!ok啊!那如果硬是要停呢?管委會又能如何?罰款嗎?
沒想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因為管委會壓根沒有制定罰責的權利!索興來個「清潔費」解套!如此一來,透過規約的民法契約性質!違規的住戶就可能被民事救償了!

但現在問題是樓主的汽車格原本就有繳清潔費了!現在是多停一台重車要再多繳500元清潔費的問題!這樣是否重複收取了兩次清潔費?而管委會這種收兩次清潔費的行為與專用停車格的自由使用收益相競和時,法官又會怎麼說?你以為你穩贏的嗎?


orea2007 wrote:
管委會權力再大,範圍都只有規約而已。
規約是依照上一級的社區大樓管理"條例"
管委會的權力不能逾越這個條例。
然後這個條例上面還有更高級的法律在。
住戶跟管委會在規約上有爭議或是違規違法行徑
管委會不能有什麼處罰行為
一律是報請相關機關處理.(恕刪)

一切都是依法行政..也因為每個人生活習慣及價值觀或則法律素養..守法精神不盡相同..才會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產生..才會要求管委會必須要訂定規約並送公所報備核准..來約束共同在一棟大樓生活的住戶..所謂的處罰行為廣泛一點的說就是可以透過訴訟來強制執行..只要不與母法相衝突規約絕對是有很強的法律效力的..!

xboy200 wrote:
規約當然是告興怎麼定就怎麼啦

但法律效果到哪裡就很難說了!先不論規約本身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不同的法官對不同的個案可能又有不同的見解。

規約規定汽車格不得停機車!ok啊!那如果硬是要停呢?管委會又能如何?罰款嗎?
沒想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因為管委會壓根沒有制定罰責的權利!索興來個「清潔費」解套!如此一來,透過規約的民法契約性質!違規的住戶就可能被民事救償了!

但現在問題是樓主的汽車格原本就有繳清潔費了!現在是多停一台重車要再多繳500元清潔費的問題!這樣是否重複收取了兩次清潔費?而管委會這種收兩次清潔費的行為與專用停車格的自由使用收益相競和時,法官又會怎麼說?你以為你穩贏的嗎?..(恕刪)

你終於回歸到我比較熟悉的邏輯上了也終於了解了禁止停放跟加收清潔費的差別了...!
看過了委員會敗訴的案例都是禁止所有權人停放一位多車並沒有因為加收清潔費而敗訴的案例,如果有這樣的案例出現了我的觀念也會跟著改變!

奧圖瑪 wrote:
你終於回歸到我比較熟悉的邏輯上了也終於了解了禁止停放跟加收清潔費的差別了...!
看過了委員會敗訴的案例都是禁止所有權人停放一位多車並沒有因為加收清潔費而敗訴的案例,如果有這樣的案例出現了我的觀念也會跟著改變!...(恕刪)


千萬別將你我的邏輯混為一談啊…

今天規約規定體重超過80kg的住戶要多繳500元的電梯維護費,可以嗎?你的邏輯是可以的!因為它是規約!只要規約定下去了,住戶就要跟著走!
但我認為是不行的!別以為規約是無敵的!干涉了有權自由使用的部分,就要看看法官站在哪一邊。

vicence wrote:
都是一回事是公德與...(恕刪)


雜物怎麼可能跟車子是同一回事?
雜物能開在路上走?
我相信正常有理性的人
都能區分雜物跟車子是不同的
xboy200 wrote:
.千萬別將你我的邏輯混為一談啊…

今天規約規定體重超過80kg的住戶要多繳500元的電梯維護費,可以嗎?你的邏輯是可以的!因為它是規約!只要規約定下去了,住戶就要跟著走!
但我認為是不行的!別以為規約是無敵的!干涉了有權自由使用的部分,就要看看法官站在哪一邊。..(恕刪)

你就不要再舉這種秀下限的例子了啦!規約會如此制定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通過嗎?一大群白癡都買同一棟大樓的機率有多高呢?而且這樣的規約應該也違反了基本法了!才稱讚了你一下你馬上就崩壞了哦!到底我還是高估你了!
Leonarka wrote:
雜物怎麼可能跟車子...(恕刪)


所以很多人喜歡鑽漏洞啊

公寓大樓停車空間並非住家內或獨棟別墅內之私密空間

通常都是法定停車空間(建照送審),本來就應專屬專用

並竟除了停車功能外,也是避難空間

至於一格多停,理論上不行啦

能一格多停收個管理費算很客氣了

不然你去問縣市工務局看看,他們定期查私人收費停車場可嚴了

原始圖劃5格現場卻停6台車,準備下次再複查改善

為何我知道,因為我有車位在讓人租...
奧圖瑪 wrote:
你就不要再舉這種秀下限的例子了啦!規約會如此制定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通過嗎?一大群白癡都買同一棟大樓的機率有多高呢?而且這樣的規約應該也違反了基本法了!才稱讚了你一下你馬上就崩壞了哦!到底我還是高估你了!...(恕刪)


你也知道這種例子有多白痴哦?規約禁止一個汽車格內只能停一台汽車不能停放腳踏車、機車、重車就是這麼白痴!而且那還是專有或約定專有的位子!
你覺得超過80公斤要多收500元電梯維護費的規約很白痴?但一汽車格多停一台重車要收500元清潔費規約就好棒棒!這就是你的「邏輯」!
而支持你這種「邏輯」的正是迂腐的立法者至今不願正視公管條例裡第四條與第二十三條的實質性衝突!造成條例所賦予的權利到頭來居然被小小的規約給干擾的這種親痛仇快的窘境!

再者所謂的清潔費,前文已經提過了!根。本。就。沒。再。清。潔!這筆500元的清潔費實質上就是一筆干預車主自由權益的實質性存在!不準停放機車、腳踏車或有條件停放都是實質上對有權者自由處分、收益權利的干預!

你看到許多勝訴的案例,那是法官純粹偏重規約的民法契約性質上所做的判決!因為你「自願」簽定規約,所以當然有遵守的義務了!但說到底,規約終究不能完全類比於民法契約!今天只要有法官更強調第四條,白痴規約vs合法條例?有正常邏輯的人都知道該怎麼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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