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圖瑪 wrote:
感謝閣下有關注到敝...(恕刪)
順帶一提..管委會權力大不大
管委會權力再大,範圍都只有規約而已。
規約是依照上一級的社區大樓管理"條例"
管委會的權力不能逾越這個條例。
然後這個條例上面還有更高級的法律在。
住戶跟管委會在規約上有爭議或是違規違法行徑
管委會不能有什麼處罰行為
一律是報請相關機關處理
奧圖瑪 wrote:
麻煩你先弄清楚這些案例是管委會禁止停放才敗訴的..有哪個案例是因為按規約規定收清潔費而敗訴的..!
這就是邏輯..是不給停跟加收清潔費二件事..OK?...(恕刪)
xboy200 wrote:
規約當然是告興怎麼定就怎麼啦
但法律效果到哪裡就很難說了!先不論規約本身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不同的法官對不同的個案可能又有不同的見解。
規約規定汽車格不得停機車!ok啊!那如果硬是要停呢?管委會又能如何?罰款嗎?
沒想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因為管委會壓根沒有制定罰責的權利!索興來個「清潔費」解套!如此一來,透過規約的民法契約性質!違規的住戶就可能被民事救償了!
但現在問題是樓主的汽車格原本就有繳清潔費了!現在是多停一台重車要再多繳500元清潔費的問題!這樣是否重複收取了兩次清潔費?而管委會這種收兩次清潔費的行為與專用停車格的自由使用收益相競和時,法官又會怎麼說?你以為你穩贏的嗎?..(恕刪)
奧圖瑪 wrote:
你就不要再舉這種秀下限的例子了啦!規約會如此制定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通過嗎?一大群白癡都買同一棟大樓的機率有多高呢?而且這樣的規約應該也違反了基本法了!才稱讚了你一下你馬上就崩壞了哦!到底我還是高估你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