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特爾 wrote:
辯護律師:
請檢方提出證據證明,當時駕駛的目光視線並未看向前方。..(恕刪)
這律師肯定是笨蛋~~~!!!
貨櫃駕駛未看行車紀錄器影片前;【【葉姓司機供稱,當時先看到張女摔車,貨櫃車再往前開時,就看到陳男將黃牌重型機車停在一旁,往後走,因閃避不及,車身擦撞到陳男,才撞上陳男。】】
與事實的行車紀錄器影片紀載出入頗大~~~就這點....就足以證明駕駛當時的視線並未注意車輛前方...
該提出證據的是笨蛋律師~~不是檢察官!!!~~~~請搞懂這一點...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看著辦!!!
這貨櫃司機再不老老實實說明~~~罪後若無悔意~~~一切從嚴!!!
就是~~【業務過失致死罪】~~~不用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