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拍了一張紅線臨停的罰單,就是在7-11門口讓後座的人下車,買個東西,就被行車記錄器拍了!!
車子沒熄火,人沒離開,但確實是違規沒錯,所以被罰的心甘情願,罰款也不多就是了.
所以我最近特別注意到,這種情況還真不少,大家要注意注意!!!
Ken一路發 wrote:
因為我住新北,在台...(恕刪)
這樣的說法並不完全。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條 第十款規定的臨時停車定義
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依警政署解釋:條文字意,似僅侷限須為「上、下人、客,裝卸貨物」之目的,並有後續「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及保持立即行駛狀態」之行為,始達成臨時停車之構成要件。
簡單來說,熄火停在黃線上就是違停。
所以要改變一下說法為:臨停三分鐘內且不熄火保持立即行駛始可將車輛停止於黃實線。
不過,三分鐘要如何計算?
每個人都可以說我只停不到3分鐘,這樣規定根本無法清楚界定駕駛人停車行為是否合乎法令規定,根本是刻意讓人專漏洞用的。
政府擺明就是要讓民眾來鑽漏洞,被人檢舉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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