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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你偷拍是為了證明對方有詐欺行為,保護自身權益。
應該不屬『無故』錄影。
沒有『無故』則沒有違法性。
應不構成刑315-1(2)之普通竊錄罪。
沒拍到步行,只拍到站著。這樣證明有效嗎?我是直接站在他面前拍的
要看影片才能判定吧
附近有無人/工作/輪椅之類的
ying79 wrote:
沒拍到步行,只拍到站...(恕刪)
為什麼你把簡單事是講得這麼複雜呢?

1.車禍鑑定報告說什麼
到底誰逆向

2.鑑定報告出來也不要直接給錢

給錢這個行為除非有以下要件之一
a.具有法律效力之調解達成共識
b.法院法官判決確定
還有調解的牛鬼蛇神很多,有些調解委員不見得公正
請不起律師,很多地方都有免費法律諮詢,如市政府、律師公會
拿著鑑定報告等等資料,先去諮詢看看

3.你不要闖到他家去拍基本上都沒問題
能不能走也不是他說的算
上法院也能請醫師作證,真的不能走也不可能完全檢查不出來啦

所以我很好奇車禍鑑定報告到底責任屬怎麼判定?
能這樣亂丟37萬才想到求助,這也滿神的

不客氣講,你滿篇都是廢話
因為要賠多少、對方是否裝病,這些都是民事責任
而這些責任基本都建立在車禍鑑定報告的責任歸屬做為基礎
可是你這麼多字
卻沒人看得出車禍責任初步怎麼判
為什麼不先找律師? 先找法扶律師諮詢,看律師怎說? 調解幾次了?
申請的37萬應是強制險?
對方(有照40幾歲壯年,沒戴安全帽,沒酒駕,有毒品前科,要找朋友)
樓主寫了一些不影響案件的,是為了左右大家的看法??

有毒品前科, 是為了要暗示對方目前吸毒??
沒戴安全帽,是為了暗示對方受傷,要對方自付??

不管今天對方有沒有逆向,這二點不應該寫出來阿
如果對方逆向,請告到對方把你們之前付的,先還回來吧

ying79 wrote:
去年12月中,阿嬤...(恕刪)
發文者您好, 您的文章因以下事由已設定為唯讀狀態:

7.刪除自己過往發言內容者,文章會進行處理。

發文者逕行、大量編輯內容,文章唯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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