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參考一下: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民法規定得很簡單,一共只有二條法條,第一千零四十四條規定的是定義,指出:「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這對名下擁有相當財產,日進斗金的女強人來說最是適合。夫妻之間你賺你的,我賺我的。雙方互不過問,誰也占不了誰的便宜。只有發生債務清償問題的時候,依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的規定,要適用法定財產制中的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的規定來解決。也就是「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另外,若婚前沒特別約定
採法定財產制
離婚時建議問一下律師
免得離婚後還是會有債務問題唷~
以下在網路上找到的案例供參考:
婚姻生活,財產宜分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一家報紙報導:屏東縣有位陳姓婦人,與她的張姓丈夫離婚已經二年多了,卻因前夫在離婚後犯了殺人罪,被判刑十五年。被害人的家屬要求張某損害賠償新臺幣四百三十萬元,張某的名下除了有三十萬元存款以外,別無其他財產。經過打聽,他的已離婚的妻子名下卻有不少財產,要她來賠償可以達到目的,便將矛頭轉向張某的前妻陳姓婦人身上,一狀告到法院裡,要求判決陳姓婦人替前夫賠償所要求的金額。
這件看起來怪怪的要前妻替前夫賠償的民事求償官司,被害人的一方居然打贏了!原來法院受理這案件後,法官詳細調查,陳姓婦人三十多年前與張某結婚,雖然已經在二年多前離婚,但在婚姻存續期中,夫妻沒有訂立財產制的契約,依民法規定要適用「法定財產制」,除了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外,其餘財產都是夫妻雙方所共有。陳姓婦人所住的房屋是她父親遺留給她的,不屬共有財產。共有財產部分合計有六百六十萬元,要分一半也就是三百三十萬元給前夫賠償被害人家屬。陳姓婦人當然不願,抗辯說:她與前夫結婚後,前夫一直都是貪吃懶做,賺多少花多少,根本沒有所謂剩餘財產。這些財產都是自己胼手胝足努力賺來的,怎可以由前夫拿去賠償,要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陳姓婦人這些理直氣壯的話,法官不是沒有聽進去,只是礙於法律的規定,不得不依法行事,最後還是依照原告的請求,作出陳姓婦人敗訴的判決。其實這不能錯怪法官不會判斷家務事,陳姓婦人要怪就得怪自己在婚姻生活中,只知拚命賺錢,卻沒有為自己的財產作好妥善的規劃,才會落到這一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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