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對汽車違停的情況一直期望改善,某有一策、可立即見效。
從今以後開徵車庫稅,凡購車者及名下有車者需提供車庫證明,車庫證明由地方警政單位開立,租賃車位需註明租期,未提供車位證明的車主,每月徵收2000元稅金,租賃車位到期,也視為無車位之車輛,同樣課稅。
有人說繳車庫稅,是不是外面公有停車位就不用交錢,當然是一樣交錢啊,有車庫的車停外面還不是一樣交錢。
也許開徵之初會有一點點點民怨,但這個立法精神就是要逼到你怨,你越是怨,政府越是幹得起勁,當你發現埋怨是沒有用的,你就不會再埋怨的,民怨就解決了。
有了車庫稅,既能改善交通、又能增加稅收、還能解決民怨,一舉數得、簡直找不到任何缺點,妙哉妙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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