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高速公路為何不能佔用內線?」一文後續發展(高公局網頁內容更新)

此篇的目的不在延長戰線

而是當時對網友引述的官方說明有所疑慮

所以有向官方反應

如今官方修正了相關內容

覺得應該有義務提醒一下當初參與討論的相關網友及先進



在「行駛高速公路為何不能佔用內線?」一文中

有網友一再引用高公局「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專題網頁」中問題三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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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 有關車輛行駛於國道公路,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則為何?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相關罰則如下:

1.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2.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3.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4.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

以第3點中的關鍵字"慢速小型車"

主張在內側車道只有慢速車會被認定為阻塞後車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開罰6000-12000

但因為該網頁上的說明明顯不同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中的內容

因此我去局長信箱留言希望能針對網頁內容與法條內容做個確認及修正

剛剛看了一下

發現已於5月3號做了更新

相關內容已修正為

-------------------------------------
問題三: 有關車輛行駛於國道公路,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則為何?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相關罰則如下:

1.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2.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3.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4.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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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原先未更新前的問題四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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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針對小型車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國道公路警察局之取締標準為何?

請參考國道公路警察局「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專題網頁,網址如下:
首頁 > 交通宣導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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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網頁連結失效的問題

經詢問國道公路警察局得到的回覆為

國道公路警察局網頁於民國101年改版時將該專題網頁移除下架了

處理方式就是通知高公局針對「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專題網頁」內容做出修正

因此可以發現於5月3日的更新中已將相關內容移除


順便附上更新前後的網頁內容截圖以供參考

更新前,最後更新日期為98年2月18日
「行駛高速公路為何不能佔用內線?」一文後續發展(高公局網頁內容更新)

更新後,更新日期為105年5月3日
「行駛高速公路為何不能佔用內線?」一文後續發展(高公局網頁內容更新)

chiayingcool wrote:
此篇的目的不在延長...(恕刪)









chiayingcool wrote:
此篇的目的不在延長...(恕刪)

修改後還是有些問題,
1.還是沒有清楚定義何為"堵塞"。
2.並未說明"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的精確標準。

若將法條解釋成無誤差剛剛好最高速限行駛內線才合法,
那一般人根本不能合法使用內線,明顯不合常理。

要讓大家合法使用,那合法的速度必須是一個範圍,而不是單一值。
若官方不寫清楚實際合法的速度範圍,
就會一直有人相信前述這種不能合法使用內線、自相矛盾的解釋。

chiayingcool wrote: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完有適當安全距離的狀況下需駛回原車道

如在未堵塞行車的狀況下欲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需以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

如果辦不到?

很簡單

駛離內側車道即可

將內側車道留給其他能滿足條件的人去行駛或超車

在未修法之前遊戲規則就是如此

錯了,
法規並沒有寫合法範圍或是不能容許誤差,
而把法規上的"最高速限行駛"解釋成無誤差剛剛好最高速限行駛內線才合法,
那一般人根本不能合法使用內線,明顯不合常理。

按照判例來看,執法單位對此範圍的解釋是最高速限以下10公里內,
只是沒有公開說明而已。


chiayingcool wrote:
堵塞雖未明確規定
但內側車道其一用途為超車道
其二是需以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
只要在內側車道中妨礙後車以最高速限內的時速超車或以最高速限行駛
基本上應該就算是造成堵塞了
當然,絕不會是低於80km/h以下才算是堵塞

這是你自己的想法喔,
按照過去的法條、罰則和判例來看,的確是低於80km/h以下才會被判定為堵塞,
而未來會用啥標準,高公局並沒有說明。

實際上,高公局這次修改說明後,堵塞標準反而更模糊了。
CUFOX wrote:
修改後還是有些問題...(恕刪)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完有適當安全距離的狀況下需駛回原車道

如在未堵塞行車的狀況下欲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需以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

如果辦不到?

很簡單

駛離內側車道即可

將內側車道留給其他能滿足條件的人去行駛或超車

在未修法之前遊戲規則就是如此


堵塞雖未明確規定

但內側車道其一用途為超車道

其二是需以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

只要在內側車道中妨礙後車以最高速限內的時速超車或以最高速限行駛

基本上應該就算是造成堵塞了

當然,絕不會是低於80km/h以下才算是堵塞

有沒有人問一下?下面那台要不要罰?如果第一列都是110KM/HR?

I...I...I...I
I...I...I...I
I...I...I...I
I...I...I...I
I...I...I...I
II車I車I
I車I車I...I
I車I...I...I
I車I...I...I
I車I...I...I

這才是高速公路最常見的景象.....
你要爭論第一列速度110/h的問題就落入路隊長陷阱了

chiayingcool wrote:
此篇的目的不在延長...(恕刪)


台灣人就是很多事以為是,自己想怎樣就怎樣!

為何不可以⋯???

為何不可以⋯???

為何不可以⋯???

才亂成這樣!
‧°∴°☆﹒°☆﹒﹒‧°∴°﹒☆°∴°☆﹒﹒. °.﹒‧°∴°☆‧°∴°﹒☆ ☆°.﹒‧°∴°☆°

menter wrote:
有沒有人問一下?下...(恕刪)


這就是政府該宣導的

當車流量大時,你前方300公尺都沒有車時

應該注意自己是否為擋道車


257287 wrote:
這就是政府該宣導的...(恕刪)


我覺得應該顛倒
不管開多快...只要後面有車自己就是路隊長
有事嗎,一樣的話題一直拿出來吵。

如果有違規警察自然會抓。

在這裡吵贏了路隊長也不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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