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公局副總工程司吳木富指出,七月一日正式計算平均使用率後,將對遠通電收發出缺失通知,並要求限期改善,若未改善才屬違約,高公局可處違約罰款一天五十萬元,或直接中止契約。
所以意思是, 截至今天沒有達到45%, 明天發出缺失通知, 限期改善, 如再未能達成, 才屬違約.
我從新聞上的字面上看起來是這樣解讀.
不知道有沒有更清楚的大大能夠幫忙一下, 到底明天應不應該開罰﹖
ETC未達到合約要求的45%利用率,交通部今天宣布,給遠通一年改善期,但會根據遠通提出的改善方案,在今年12月、明年3月及6月,分期查核遠通是否達到。如果遠通今年12月第一次查核就沒達到目標,最快今年底結束改善期。
如果真的把 ETC 喊卡....
那麼是不是 101 年12月下旬高速公路全面改計程收費就沒法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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