誇張的台中金典酒店"龍蝦吃到飽"


沉淪的小李 wrote:
放心 現在的新聞需要...(恕刪)


不純砍頭………

是砍蜜蜂的頭!!!!

女王蜂:你居然偷懶帶假蜜回來!!(指)

工蜂:……………

女王蜂:老板(喊).拖到客人面前.砍了!
以死謝罪!!
XD

沉淪的小李 wrote:
這件事情沒有誰是對的誰是錯的 畢竟每個人的道德標準不一樣

這道徳上怎麼會沒有谁對誰錯
難道有一種道德標準是用騙人的方式來賺錢不算錯?
你在那裡學到的? 家學淵源嗎?


法律上消保官已經給了明確答案
用廣告不實的方式騙消費者進去消費絕對是錯的
是違法的,須處以罰款,並須全額退費給消費者
這點你知道嗎?!

walto889988 wrote:
可惜台北的價錢太貴....(恕刪)


我6/日要回苗栗,有時間可以順道去朝聖...

哩咕 wrote:
前言 ...(恕刪)

http://www.mobile01.com/waypointtopicdetail.php?f=195&t=3779605&p=1
這是我之前剛去的..
看起來品質不太穩定阿..

沉淪的小李 wrote:
放心 現在的新聞需要...(恕刪)

這位小弟..你有自己去吃過嗎..
還是只是鍵盤手..
http://www.mobile01.com/waypointtopicdetail.php?f=195&t=3779605&p=1
這是我2月出去吃的..當時中天跟東森都說要報..
你說的根本每字句都是破綻..我連想兔你懶..
想要護航..建議先去消費過後再來說嘴..
店家這種行徑卻還是有人要幫忙護航和說話,
1.誣告 飯店已經作切割 推給善意的不存在保全 已經可以嗅出 飯店擔心誣告的部分
但是要成立與否 尚非完全有機會 畢竟這類民事糾紛 到地檢大概就是被檢察官洗臉
2.個資法 ?! 這天外飛來好幾筆?
3.詐欺 ?! 什麼案件都要告詐欺? 詐欺的構成要件請問您熟悉嗎?
是要出手去哪裡? 實在有點看不懂

另外 孫先生您的提問實在 只是凸顯您的外行

金典飯店對於每個進場的消費者間的契約都是各自成立的
他只跟原po告知 或是 有跟全場告知 是兩件事情
那就算有跟全場告知 其他人未向 金典提出退費或是酌減費用的請求那又是另一件事情
又最後金典與被告等人間就本次消費 決定酌減 或是 免收費 那又是契約自由原則的框架下
除非金典能夠提出 是受到詐欺脅迫的情況 才有得撤銷情況
顯見金典是沒辦法提出 當時 受到詐欺脅迫的證據 或 根本就是 出於合意的情況下所為的刷退行為
總上 孫小文先生 您的想法容有誤會.. 邏輯上的層次還請您自己要搞清楚

至於所謂的姑息

有時候正義是需要成本的
如果沒意外 原po人在台南 被告營業所或是所謂的犯罪發生地都在台中
請問地檢署開庭 是各位吵著要人家去提告的朋友們要一起負擔車馬費用嗎?

對不起 我認真的

對了 請問您是金典的公關或是法務嗎?
不是也好 是的話 可能要請 貴公司擔心之後出來在媒體上說的那個保全一事
小心反而會更傷害到公司的信譽唷 ^_<
因為你們現在打的點其實都不痛不癢阿~


孫小文 wrote:
這段話小弟幫您留下來...
講難聽點,只要您的說法屬實,不用客氣了,誣告,個資法,詐欺,全都出手吧。
何必姑息?(恕刪)
你當民法的權利濫用 誠信原則 這些基本的神主牌死掉啦
人家吃了一隻 馬上就被告知沒貨
你一個人假如吃了二三十隻 還想跟人家凹免費
情況顯有差別 已構成權利濫用了啦
去法院只是被打到趴趴響

另外妳已經在這邊發文 大家也都告訴過你這樣不可行
如果未來您真的還是跑去這樣做
主觀上詐欺的犯意 已明知不可卻仍為之 也欲達成構成要件實現之效果
請您自重囉
沉淪的小李 wrote:
看了這麼多網友留言 ...(恕刪)
現在這家吃到飽是1580,不是便宜的餐廳.
何況是高檔的金典開的,台中整棟金典從誠品開始都是高檔消費區.
高消費能不用高標準來看嗎...
底下的停車場高檔車一堆,難到開這種車的人都是吃素的.
不要再耍些小手段,真的很難看.
還是有人在幫無良店家護航
PTT有人說的很清楚了

今天我開餐廳,說來用餐就可以無限拿哀鳳拿到爽
一個人五千
結果你來了以後,我跟你說 "不好意思,今天手機都送完了"
阿但是你滷肉飯已經吃了,你要付五千
請問這樣合理嗎?

或是今天我說是五月天演唱會門票8千
結果你買門票進來,發現全都是一些沒聽過的地下樂團
但是我說你已經聽了,所以不能退費
請問這樣合理嗎?

除非今天樓主是在 "用餐之前",就被告知 "今天供應量已經不足" 這件事
而樓主自己執意要用餐,那當然吃飯就要付錢
完全在沒告知的情況下就不供應
這樣也有人能護航,還真是開了眼界!
~由我來取得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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