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事件受害者可依個資法求償5百元至2萬元

ryusiantw wrote:
明明就是沒辦到門號不服氣,還拿個資法來搪塞。

法條都列出來了
照法來保障自己個資權益
反正目前就是尋求團體訴訟
讓法院來決定該電信業者的作為是否合法
drinktea28 wrote:
坦白說,以目前樓主提供的資訊來說,立論太薄弱了,很難站得住腳!
正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如果你懂這句話的意思,你就知道,你在舉證上有多困難。
就第一點來說好了,你很難證明:"未成立的訂單會把個人資料存入資料庫",反之亦然。
即使有合理的懷疑,也不足以重大到,能讓法院申請搜索證,讓公司的資料庫攤在陽光下吧?

坦白說,是你沒看清楚1樓和2樓的內容
拿一般案件的做法和個資法案件混為一談

第一在個資法上舉證責任倒置
不是我要證明該電信業者有將資料存入資料庫
而是該電信業者要自己證明他們沒將資料存入資料庫
當舉證責任倒置時,勝算自然就提高了

第二個資法分成蒐集、處理、利用三階段
沒存入資料庫只是處理階段的事情
受害人有填寫表單資料按送出就等於完成蒐集階段
israelii wrote: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所以看來贏面很大。
有沒有濫用是企業需要舉證,而不是提告者喔喔!


謝謝
你說的沒錯
yan886123 wrote:
如何被不法蒐集.處理.利用都說不上來

還沒確定建立契約關係的情況下
就要消費者填寫雙證件和信用卡資料
這已經明顯是不當蒐集個資了
法務部的網站有說明

該業者發放序號的畫面寫著「不保證成功購買」
代表該電信業者已預期不一定會和消費者建立契約


法務部 個資法問與答
https://pipa.ndc.gov.tw/News_Content.aspx?n=7D3602579D2BF23F&sms=2F28806F8A42AE16&s=0A7B4FFA1CAA70A3
部分重點摘要:
一、為與客戶成立契約而蒐集客戶個資(例如:請求客戶填寫基本資料表)。
二、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與個人資料當事人間具有第19條第1項第2款(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存在時,應優先適用此款,不能再以同條項第5款(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蒐集事由,以避免個人資料當事人立於不對等地位而無法真正作成自主決定(例如:以同意做為契約成立前提)。
四、如所蒐集者包括其他與契約履行無關之個人資料或並非為履行契約所必需者,則應於契約之外另行取得當事人同意,始為合法。
以上是法務部個資法問與答的說明,摘自「法務部106年10月11日法律字第10603509640號函」。

蝦米爸爸 wrote:
原標題:由雙11事...(恕刪)

支持一下樓主,讓不肖公司知道,不能這樣隨意亂玩的
Mini-z家族 http://club.pchome.com.tw/urs/club_index.html?club_e_name=kyosho_mini_z
maryilu wrote:
如果可以團體訴訟,我要參一腳

歡迎喔

如果你認為違法的公司和做出決策的人應受到法律上該有的懲罰
例如你認為違法的公司應判賠給你(每人每一事件)5百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話
歡迎參加下面這群組(個資法團體訴訟)
要安裝 Telegram 這個軟體才能開
https://t.me/joinchat/Dm5BjBSmi77keeZfmh2xRA


maryilu wrote:
有很多人(這些人都是已經取得入場序號)都提前解約付了違約金準備攜碼到台星,哪知道台星玩這一招
台星雙十一的網頁下面還非常假好意幫算各家試算違約金多少錢,光這一點似乎就可以告台星(鼓勵大家去解約非台星門號)(如果有人有截圖畫面,可以提供一下嗎)

請收私訊喔

anime_zone wrote:
讓不肖公司知道,不能這樣隨意亂玩的

謝謝
這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蝦米爸爸 wrote:
第一在個資法上舉證責任倒置
不是我要證明該電信業者沒將資料存入資料庫
而是該電信業者要自己證明他們沒將資料存入資料庫
當舉證責任倒置時,勝算自然就提高了...(恕刪)



這法條已經通過很久,從電視購物台、網路商城都有發生過個資洩漏問題(早上購物下午就有人打手機告訴你刷到分期請到ATM解鎖),不少消費者用這條去告業者,接下來請業者自己證明沒有洩漏消費者個資....業者回覆資料有安全控管沒有洩漏問題...結案!!

一個請業者自行證明有沒有洩漏問題....有業者會說「是我洩漏個資的」!!到最後你還是要靠自己收集業者違法證據的。

樓主既然已經PO文開樓,我希望你能告下去並且獲得勝利。
riklin wrote:
這法條已經通過很久,從電視購物台、網路商城都有發生過個資洩漏問題(早上購物下午就有人打手機告訴你刷到分期請到ATM解鎖),不少消費者用這條去告業者,接下來請業者自己證明沒有洩漏消費者個資....業者回覆資料有安全控管沒有洩漏問題...結案!!

這次的案件不是"洩漏"個資(外流以前交易契約資料)
而是該業者不當"蒐集"個資(未成立契約就要人填寫個資)
所以這還是有差異的


riklin wrote:
樓主既然已經PO文開樓,我希望你能告下去並且獲得勝利。

謝謝
蝦米爸爸 wrote:
原標題:由雙11事件...(恕刪)

走團體訴訟,可能台星收掉了都還沒判出來,當然更別說拿到賠償金了,紙上富貴一場,別說古早案件了,看看最近的八仙塵爆案便知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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