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米爸爸 wrote:
法律專欄上的文章都...(恕刪)
"......的確足以讓法院產生心證是符合「收回自住」的法定收回房屋事由。...."
這段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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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在國家......
電信公司只是"營業管理"權。
蝦米爸爸 wrote:
說不行的是你找了一...(恕刪)
lovejerry999 wrote:
土地法是特別法,民法是普通法,在適用上,土地法優先於民法。
lovejerry999 wrote:
如果你要法源,
去看看電信法及相關子法、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等等規定....
lovejerry999 wrote:
提到土地法是針對你提到的房屋不定期租賃契約,
不懂你是如何連結到電信門號的....
lovejerry999 wrote:
法源依據都給你了,
不願去了解,那也無言........
lovejerry999 wrote:
在行動通訊還沒有出現前,
廣電法就已經規定無線電波頻率為國有了,
行動通訊相關法規雖未明文,
但其規範主關機關就頻譜核撥後,
仍有調整,回收之權,
並限制營運商不得轉售,
這就代表所有權為國家,
營運商只有經營管理權。
鳳凰寺 風 wrote:
問客服不是比較快?...(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