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門號供小孩或父母使用是違法的事情?

蝦米爸爸 wrote:
法律專欄上的文章都...(恕刪)


"......的確足以讓法院產生心證是符合「收回自住」的法定收回房屋事由。...."

這段才是重點.......

==============================================================

所有權在國家......
電信公司只是"營業管理"權。
lovejerry999 wrote:
"......的確足以讓法院產生心證是符合「收回自住」的法定收回房屋事由。...."
這段才是重點.......

說不行的是你
找了一個案例給你,你又說是法院心證
不管是不是心證,總之屋主就是收回了房屋
而且這還是因為房屋牽涉到土地法
一般不牽涉土地法的租賃直接根據民法450條就可以預告收回了


lovejerry999 wrote:
所有權在國家......
電信公司只是"營業管理"權。

請列出這說法的來源?

外國的門號也是由政府規劃和制訂使用辦法
但還是承認ownership(所有權)是屬於申辦人的

該不會你想學共產黨那一套
共產黨說所有土地都是國家的,人民只有使用權
蝦米爸爸 wrote:
說不行的是你找了一...(恕刪)


"承租房屋時
租約到期(或不定期租約)屋主有權不租
即使房客沒犯什麼過錯,也有按時繳納租金
但只要有其他人跟屋主說我願意出兩倍金額
屋主可以經預告後要原房客搬走"

這段話是你說的吧,
這段話中明顯沒有符合"回收自住"的要件,
所以是"不行"!!
有問題嗎?

土地法第100條早貼出來了,
符合該條所定要件才可以終止不定期租約,
你提出的判決,就是被法院認定符合"收回自住"
的要件,所以判決出租人可以終止租約,
這樣說明清楚了嗎?

=======================================

土地法是特別法,民法是普通法,在適用上,土地法優先於民法。

=======================================

如果你要法源,
去看看電信法及相關子法、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等等規定....
lovejerry999 wrote:
土地法是特別法,民法是普通法,在適用上,土地法優先於民法。

電信門號還用不上土地法
根據民法450條不定期租賃的出租人本就是可以經預告後不再出租
民法第450條第2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lovejerry999 wrote:
如果你要法源,
去看看電信法及相關子法、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等等規定....

國家是有制訂相關規章來規範怎麼運作的
包括終止租用時怎麼收回門號
但就是沒有法條寫出已申辦的門號所有權屬於國家

我都找出三個東西給你看了:
1.法律專欄的文章提到"需要買賣手機門號...辦理所有權轉讓"
2.法院判決提到電信公司答覆SIM卡(門號)所有權轉移給申辦人
3.外國電信公司直接表明ownership是申辦人的
 (但申辦人不使用或欠費不繳者,門號也還是會被回收)

你連一個全部門號所有權屬於國家的條文都找不出來
搞了半天原來是你把共產國家那一套想當然耳的套用過來

蝦米爸爸 wrote:
電信門號還用不上土...(恕刪)


提到土地法是針對你提到的房屋不定期租賃契約,
不懂你是如何連結到電信門號的....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
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土地法是特別法,民法是普通法,在適用上,土地法優先於民法。

====================================================

法源依據都給你了,
不願去了解,那也無言........
lovejerry999 wrote:
提到土地法是針對你提到的房屋不定期租賃契約,
不懂你是如何連結到電信門號的....

我說的泛指一般租賃
一般租賃根據民法450條當事人(含出租人)有權不租
房屋要多考慮土地法是比較嚴格了點
但也還不至於出租人想不租都不行

你一直說門號是租的
門號持有人都正常繳清費用和用於合法用途
那為什麼電信公司無權不再繼續租門號給客戶?
反而是客戶有權帶著門號就跳槽去別家電信公司了
在沒綁約和欠費的情況下,電信公司不可以阻止攜碼
就連申辦人過世了,申辦人家屬有權"繼承"這門號


lovejerry999 wrote:
法源依據都給你了,
不願去了解,那也無言........

根本是你找不出哪一條寫著(全部)門號所有權屬於國家
已申辦門號所有權屬於國家是你自己指著某些條文臆測的

相關條文都只表示了政府有規範相關的運作管理辦法
在資源有限(門號數量有限)的情況下讓持有成本不為0是正確做法
還沒核配或是不再使用的門號回歸電信公司或政府這也是對的
國外電信業也是這麼運作的,但並不違背ownership屬於申辦人

我國並不是共產國家
所以共產黨那一套運作方式請不要這麼理所當然的套用
(共產黨說所有土地都是國家的,人民擁有的是使用權)
蝦米爸爸 wrote:
我說的泛指一般租賃一...(恕刪)


在行動通訊還沒有出現前,
廣電法就已經規定無線電波頻率為國有了,
行動通訊相關法規雖未明文,
但其規範主關機關就頻譜核撥後,
仍有調整,回收之權,
並限制營運商不得轉售,
這就代表所有權為國家,
營運商只有經營管理權。

只要是房屋租賃,
如租約是不定期租約,
其終止規定就是適用土地法。
lovejerry999 wrote:
在行動通訊還沒有出現前,
廣電法就已經規定無線電波頻率為國有了,
行動通訊相關法規雖未明文,
但其規範主關機關就頻譜核撥後,
仍有調整,回收之權,
並限制營運商不得轉售,
這就代表所有權為國家,
營運商只有經營管理權。

你說的是頻譜(無線電波頻率)
但電信號碼是電信號碼耶
而且不是只有手機(09xxxxxxxx)才有電信號碼
市內電話(02xxxxxxxx)、網路電話(070xxxxxxxx)也是電信號碼
那市話和網路電話跟無線電波頻率又有甚麼關係了?
(看起來你把無線電波頻率和電信號碼混為一談了)

不是只有我國有電信號碼
歐美這些國家也一樣有電信號碼
而且電信號碼的運作使用也都是由國家來規範的
但電信號碼的申辦人還是具有該號碼的ownership

蝦米爸爸 wrote:
說不行的是你找了一...(恕刪)

問客服不是比較快?
這樣的文可以這樣討論,殺雞用牛刀,大家都可以去考法官檢察官了。
歡迎留言,只要不謾罵攻擊,留言一律五分奉上。
鳳凰寺 風 wrote:
問客服不是比較快?...(恕刪)

標題那件事(辦門號供小孩或父母使用)
我就打電話問過客服人員了,客服說可以
但就是有網友硬要說客服不是法務人員、回答的不一定對

就連小丰子3C俱樂部也發文解說了
https://tel3c.tw/blog/post/23550
某網友也要說「小丰子 懂法? 他說的就是正確?」

法律專欄的文章也找來了,裡頭有一段話
「若真的需要買賣手機門號,應正式辦理所有權轉讓
就是有網友還是能說「如果有辦法"正式辦理所有權傳讓",當然就可以買賣門號」
(對了,該網友好像忘記電信公司會有拍賣黃金門號這件事)

https://mdnkids.com/law/detail.asp?sn=907
==賣手機門號 當心吃官司(99年3月9日)==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