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門號供小孩或父母使用是違法的事情?


蝦米爸爸 wrote:
一樣的事情只是國家...(恕刪)


一樣的事情
只是國家不同
並不是混為一談

國家不同就差很多了,
有些國家規定人民可以合法持有大麻,
我們可以嗎?........
=================================
當使用者正常繳費合法用途的情況下
電信公司能主動終止使用者的門號嗎?
不能嘛

如果符合一定的要件,為何不能?
不定期租賃契約,非符合一定要件,
出租人也不能任意終止租賃契約,
那此時承租人有取得所有權嗎?
====================================
所以電信公司哪來的所有權?
又例如攜碼,只要沒綁約沒欠費
電信業者能阻止門號持有人不得攜出嗎?
也是不能嘛

應為法規規定業者要容許.......
lovejerry999 wrote:
一樣的事情只是國家...(恕刪)

"繼承"、"過戶"這些用字也都屬於跟所有權相關的
你租來的房子可以過戶或繼承給家人嗎?

我國的電信業者和NCC並沒有說已申辦的門號所有權是屬於電信業者和NCC的
這些其實都是你自己說的


lovejerry999 wrote:
不定期租賃契約,非符合一定要件,
出租人也不能任意終止租賃契約,
那此時承租人有取得所有權嗎?

不定期租賃契約
所有權人可以預告後不再出租
所以你的意思是
當門號持有人正常繳費合法用途的情況下
電信公司可以預告不再讓客戶使用該門號?

蝦米爸爸 wrote:
'繼承'、'過戶'...(恕刪)


"繼承"可以是繼承"債權",
被繼承人生前向出租人承租房屋,
在承租期間死亡,因被繼承人自始
無取得房屋所有權,所以繼承人所繼承
的是"租賃債權"。

電信門號的"過戶",實質上是"一退一租"
這也是"租賃"的概念。

不定期租賃契約可以"先預告後終止"?
我應該沒有這樣說過,
所說的是"符合一定要件",
如問"一定要件"是甚麼,
用關鍵字搜尋一下就可以知道了。
lovejerry999 wrote:
電信門號的"過戶",實質上是"一退一租"
這也是"租賃"的概念。

如前所述
租的其實是使用電信公司基地台、電信設備的費用
以及政府不打算讓門號所有權人的持有成本為0

只要門號持有人正常繳費合法使用
電信公司無權對該門號做出什麼處分

國外電信公司和我國電信公司的做法是一樣的
他們的遣詞用字就是ownship(所有權)
有些國家允許大麻
難道是因為大麻的用語不一樣所以允許嗎?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041209/1436789/
和信門號過戶 強迫1退1租
內部規章未釐清 消保會:不合理


lovejerry999 wrote:
不定期租賃契約可以"先預告後終止"?
我應該沒有這樣說過,

這件事不是你說
而是"不定期租賃契約"本來就可以預告後終止
例如出租人有利潤更好的使用方案時,可以預告收回

但一個門號,假設是A持有
電信公司能因為B願意出高價而終止A的使用嗎?


蝦米爸爸 wrote:
如前所述租的其實是...(恕刪)


不定期租賃契約之終止

土地法 第 100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

門號使用人繳納費用是"使用服務費",也可以說成是"租金",
在承租期間內請正常繳費,電信公司本來就不能對該門號為任何處份,
或不符合約規範之限制。
實務上,承租房屋不也如此?

lovejerry999 wrote:
不定期租賃契約之終止

有一個法律專欄,裡頭有一段話
「若真的需要買賣手機門號,應正式辦理所有權轉讓

https://mdnkids.com/law/detail.asp?sn=907
==賣手機門號 當心吃官司(99年3月9日)==



lovejerry999 wrote:
實務上,承租房屋不也如此?

承租房屋時
租約到期(或不定期租約)屋主有權不租
即使房客沒犯什麼過錯,也有按時繳納租金
但只要有其他人跟屋主說我願意出兩倍金額
屋主可以經預告後要原房客搬走
蝦米爸爸 wrote:
有一個法律專欄,裡...(恕刪)


「若真的需要買賣手機門號,應正式辦理所有權轉讓」

是啊,如果有辦法"正式辦理所有權傳讓",當然就可以買賣門號,
但實務上是不行的,
1.電信公司禁止轉讓。
2.使用人沒有所有權,無法"正式辦理"轉讓......

======================================================

關於不定期租賃契約部分,
"不行"!!
lovejerry999 wrote:
「若真的需要買賣手機門號,應正式辦理所有權轉讓」
是啊,如果有辦法"正式辦理所有權傳讓",當然就可以買賣門號,
但實務上是不行的,
1.電信公司禁止轉讓。
2.使用人沒有所有權,無法"正式辦理"轉讓......

法律專欄上的文章都這麼講"應正式辦理所有權轉讓"
表示這件事是實際上可以運作的
也和國外電信業者Transfer ownership說法一致

你提到的都還是你自己的看法
電信業者和NCC並沒有公開說過已申辦門號的所有權仍是屬於電信業者和NCC


lovejerry999 wrote:
關於不定期租賃契約部分,
"不行"!!

哪來的"不行"?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142
【不定期租賃房屋,出租人如何合法收回房屋?】
法院判決
商業區主要用途是用以營業,一般而言,單純只是遷入戶口而主張要收回自住,法院依據經驗法則來看,可能會認為舉證還不夠。但本案A先生在律師指導下,另準備了開店計劃書,如此作法,依照判決結果來看,的確足以讓法院產生心證是符合「收回自住」的法定收回房屋事由。即使土地法100條的目的的確是在保護弱勢的承租人,但若對出租人財產權過度的侵害,加諸過重的舉證責任在出租人身上,恐怕也有違個案衡平。因此法院判決A先生勝訴。A先生如願收回其房屋。

蝦米爸爸 wrote:
法律專欄上的文章都...(恕刪)


只要所有權人同意,就可以移轉,
操作上當然沒有問題,
有問題的是"所有權人會不會同意".........
lovejerry999 wrote:
只要所有權人同意,就可以移轉,
操作上當然沒有問題,
有問題的是"所有權人會不會同意".........

那篇法律專欄上的文章
看文章意思就知道指的是門號持有人的所有權

如果照你說的所有權在電信公司
你現在的意思是電信公司同意所有權轉移就可以是嗎?
所以電信公司同意所有權移轉到新客戶身上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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