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ki1111 wrote:
哈~告的結果都寫給你聽了!!
不信你去告看看啊!! 我替你申辦二個門號,你一個天天掛著測速,超過100G後再來對照二個會不會有速度落差
門號費用我替你出!! 你去告看看啊~~你去告啊!!你去告啊
個人覺得自己法律知識不如你~不然你去告啊!! 費用我來出~告的結果如果和我寫的不一樣雞排我來請!! 去告啊
為了大家的雞排~你快去告啊!!
你快去告啊!!你快去告啊!!你快去告啊!!你快去告啊!!你快去告啊!!你快去告啊!!
都跟你說了法律最終結果了~你還是一直吉吉吉
不然換你來吉!!!
不然換你來吉!!!
不然換你來吉!!!
個人覺得...你回文的動機不單純!!
感覺你連基本邏輯都有問題了
認為合約有問題的人是你,抱怨的人也是你
結果你卻是要旁觀者替你出頭
我的動機相單簡單
就是點出你的矛盾而已
如果你連這些都聽不進去
那你不妨自己給自己建議該怎麼做
你都不覺得你的一些回應某種程度來看也像極了在給你自己吐嘲的回應嗎?
就像是一個看戲的路人甲在嘲笑開版文的那種FU
drk9999 wrote:
合約為兩造合意,但此一前提在於限速是否真的成立
若在合約過程,台星真正限速了,則為違反契約,且加上若測速軟體結果並未真實反應遭限速之事實則有詐欺之嫌,兩者現象均無法與單向是否事後合理解約產生關聯,若可輕易單向解約,則訂定契約時的保障何在?
雖可無償解約,但因未可得知有限速規則而申辦其門號服務即有遭侵害的可能,也為不實之招攬,將樓主要求業者公開承認限速事實視為一種賠償也無不可(要求是否可能達成先不討論)
建議樓主的舉證方式應採與其他門號速度比對為佳,同一時間地點測速結果若有因不同所有者之門號產生差別待遇(兩者應有一個疑似遭限與一正常網速),且經交換設備後及反覆數次之數據表示皆表現某門號顯為較低之網速,則可正當懷疑遭限速之可能
這只是問題的前半段
其實問題徵結在於如何針對正當使用與不正當使用做出判斷標準而已
這個部份業者與用戶雙方一定是各說各話,難有共識
那接下來應該如何處理?
其實前面也早就一些人提出客觀的作法供參考
只是這完全不是樓主想聽的建議罷了
甚至到頭來你會發現
當你很認真的在替樓主想辦法面對問題時
最後可能就是換來樓主...!@#$%&...的態度而已
前面已經一個因此而退出討論了
drk9999 wrote:
合約為兩造合意,但...(恕刪)
一般像違約金一類的違約處罰
其實本身也是訂立在合約的細則中
如果一開始沒有保證履約相關項目
也沒有特別規定未達成合約的相關罰則
那其中一方無法達到合約要求時
另一方基本能得到的保障就是契約無效
(所以一般要簽約時如果有政府訂定的定型化契約
最好簽那個 因為裡面未履約時罰則什麼都清楚
比較有保障)
另外別忘了
電信資費合約
消費者只是決定簽或不簽的一方
合約完全是由業者方設計印製的
沒有業者會特別加注對自己不利的內容
因此要從合約本身
去講違約並對業者處罰是不實際的
很多人都搞錯方向
被限速想要求業者負責時
要強調的不是業者違約
而是業者提供的服務有瑕疵
而且還是故意的
民法第 360 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物品或服務的故意瑕疵
造成消費者財產權的損害
所以請求損害賠償
因為是民法
必須受害者本身提告要求對業者的處罰
才有機會
無法寄望其他單位代替行使
因此測試確定遇到限速
其實先不用去管何為不當 業者得限那些條文定義
也不用管違約不違約
如果不想解約 只想要求業者修正錯誤 賠償瑕疵部份
目前唯一解就是提告討公道
只是奇怪
這類主題的發文者都差不多
明明相信錯在業者
又一直強調權益公理
但卻又覺得告不成
甚至連一個嚐試提告爭取的案例都還沒出現
到底是什麼概念
bob0123 wrote:
問題是條款裡面已經寫不保證速度了,要怎樣能告得贏?
各大電信公司的法務團隊又不是笨蛋,訂出來的合約不會有漏洞的。
能贏只有一種可能,合約對單一方絕對有利時,此種合約判決為無效。
但那也只是合約無效,台星必須要提供、保障晚上的上網速度嗎?當然是沒有。
用戶得到的等於回到原點:無條件、無違約金解約。(那我幹嘛告一大圈?)(恕刪)
我自己的理解:
就算告贏了,消費者應該也拿不太到甚麼
照很多人的經驗就算限速都還可以到5-10M
感覺就是很難證明有很多實質損失....
一個月188-388....能賠消費者多少阿
當然台星也不是都無敵..之前也才被罰過廣告不實..
至於樓主.....已經胡言亂語到自打臉很多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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