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星真的好~但為什麼就是不肯承認他限速?

你要不要看看合約上面寫了些什麼
100GB叫做不正常使用
感覺到後面! 每篇都是精采!

訴諸法律好像是蠻不錯的方法!

不過! 會耗掉自己許多時間!

台星就不太一樣!找個律師就好!

用時間跟台星在法律上纏鬥! 好像會粉累!

不過! 還是樓主自己的決定!

好像!留言的民眾都被挑起情緒!

不過! 還是要有起頭的人! 就不知道是哪位?

如果有後續的申訴或訴訟! 讓在此討論的人都能知道奮鬥的過程!

那也不枉在此討論!
我也發現了,388的月租費
24:00~05:30下載速度約 800kb 至 1.8mb,
白天則是忠誠保持在 150kb 以下。
白天反而慢下來?你那邊附近有辦公大樓?
沒有,是離烏日高鐵站、啤酒廠很近的單純住家。
但是這樣很奇怪,通常是白天速度恢復正常。

半夜~早上6點這段時間會變快是正常的,因為使用人數變少。
這也是綁長約的缺點,速度應該會越來越慢,每綁一天就多一天的悶氣,綁越久越氣,門市拼命的說服先綁進來再說,正好給中華台灣大綁約術語。

有些民間企業公司說倒就倒,你也不知道他們什麼時後倒,拖延支付貨款或是保證金應該可以知道他們資金周轉出了問題。


125475368 wrote:
告就是告 在那邊吉來吉去 無聊當有趣?
告不動? 你說自己嗎? 不敢告的是你 覺得告不動的也是你
我們權益沒受損 是要告什麼
能告哪條鄉民都告訴你了 就你覺得告不贏 不敢去告
覺得100%告不贏? 那於理有虧 與法(條約)不符 請問你在耍什麼?
因為你有繳288? 是阿 你自己慢慢玩吧!
反正看到這頁 鄉民們都知道你的嘴臉了
看看有多少鄉民認同你
還是你不用人認同?
可事實你先烈做不成 甚至砲灰都沒格


當然是無聊當有趣啊~吉你哦!!
沒看整篇文我就只在耍~~~一支數字"猴子"而已嗎
權益沒受損你跟著鄉民來這看熱鬧的啊!!~~打我啊!!笨蛋
100%當然吉不動啊~這再笨的也知道...吉的動就去吉他就好了
跟你在這廢話干嘛~~你以為呢??
是啊,我有繳288...所以我來這玩那些護駕的啊!!
看到這頁就知道我的嘴臉...哇!! 你想我想到連畫面都浮上來了哦!!
孩子~~哥不用人家認同!! 把風球拋出去,就只是為了測風向~~
誰要跟你小腦袋一樣~~傻傻的想當出頭鳥啊!!
好啦~~來下個ending好了!!
台星合約上只寫明了...不當使用才會限速,所謂的不當使用某樓已經有人抓出來了..大家不懂麻煩先去查查合約再來聊天!!
你們所謂的100G 200G叫做不當使用..那都是你們自己的想法,台星合約內從未寫到你一個月不能用超過幾G
這才是重點~~這才是重點~~這才是重點~~
因為我家裡有網路,所以我手機基本上都是使用一個月6G的!!而不管是台哥大或是遠傳,中華我沒用過~~
人家合約都會載明,4G的速度每個月有6G,超過後一樣吃到飽,但頻寬限速在128K!!!
只要合約肯載明其實就不會有爭議,你要開放188衝人氣~但你就要有本事把這些東西寫出來
而不是每次都限速就回覆:我們不會限速,但我們無法保證頻寬...
而台星只要回覆這一句:基本上你要告根本無從告起!!所謂的證據並不是靠你幾張截圖能證明!!
台星只要到附近用專業的機器隨便掃一掃,回覆訊號確實無法保證!! 比你截幾百張圖都有用~因為人家有專業的機器!!
所以我很不懂為什麼一堆鄉民們一直喊著要告?? 告到最後的結果我也很明確可以給你答覆了:台星願意和解,並賠償你所有月租費,請你解約!! 那要這樣告,我不如直接一直魯台星叫他補償我就好了...他一定很願意花錢把頭痛的客戶送走!!那我何必去走什麼法律途徑~所以這裡很多法律系的高材生們...結果才是重點,重點不是寫張紙就能告,那麼愛告你們怎麼不辦個台星後去告??
告完再求分享你們花了多少時間,和最後的判決結果是不是和我寫的都一樣!! 還有.要告你就辦二個門號就能搜集你們所謂的證據了,這二個門號月租我幫你付一個月嘿!!
發文算是丟個風向球~把球丟出去當然就是要測風向!!
我們想要知道的是他這條寫的上限到底是多少,也就是你們大概多少會被限速(但不管多少,後面又寫了不會調降上網速率!!)
而不是來聽一堆覺得只付了188要求不要太多的人護駕的廢話~更不是來這裡跟法律系的高材生們研究怎麼提告!!
不過看到這層樓...我想應該沒幾個真的有去翻過合約啦!! 大都只是個人主觀性的發言,法律上XX的建議,還有情緒性的字眼!!
所以...算了吧!! 除了我要耍的那隻外,其餘的就大家"針對合約""針對合約""針對合約"討論吧~不再回應了!!


附上模擬二可合約:
第一條是我們質疑電信業者的:
7.立同意書人選擇「行動上網無限傳輸」係指一般用戶於優惠期間內,當月使用之國內數據傳輸使用量超過資費方案約定的傳輸量上限後,仍可繼續使用數據服務,不會調降上網速率、也不會另外計收傳輸費用。唯用戶如有商業使用、應用於伺服器設備提供服務或其他權利濫用時,本公司得限制、暫停客戶使用行動網路服務,或調降客戶使用網路的優先次序。

第二條是亡友們質疑我的(看電視看到睡著,盒子忘了關):
1. 立同意書人同意於使用門號(含移入門號)期間,此門號係作為正常合法通信使用,不得為任何違法、異常撥打、大量傳輸、不合常理使用、不當商業行為,或其他權利濫用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轉接話務、電話行銷或長時間占用語音、長時間連結上網、長時間連續使用影音串流服務、作為伺服器設備或主機電腦應用、連續性網路攝影或廣播、自動資料傳遞或設備與設備間自動連結、大量訊務使用(如:自動應答、自動刪除、類似自動或手動路由裝置)、作為私有線路或全時間或指定資料連結之替代或備援、P2P/FTP及雲端檔案分享、不合理熱點分享行為(含長時間、超量連結等)、透過軟體或其他設備維持網路連續有效連結等情形,如有違反視同違約,台灣之星有權限制、暫停通信或調降網路使用優先順序,必要時得逕行終止服務契約。
moki1111 wrote:
好啦~~來下個ending...(恕刪)


樓主的結論

並未解釋下列狀況

1.我和少數版友實測後

並沒有出現百G後限速的情況

所以除樓主與一些版友的經驗法則外

用100G後必定限速的依據是?

又或者認為這是隨機選擇

而非一定規則?

因為要討論合約

就要確定百G限速是否真是因為百G的關係


2.同樣測試確認遇到限速的版友

有的申訴後得到回復

有的回復後過一陣又被限

有的如同樓主直接被談解約

代表業者對不同個案做不同處置

而非遇到限速申訴一律談解約

業者的差別待遇從何而來?

費率?使用?區域?

首先需確定百G限速規則因何發生

且業者確實是因用了百G才跟樓主談解約

不然後續的合約合理與否假設討論

沒有意義


然後告是因為樓主不想解約

民法360就是處理這種狀況

以民法360條告訴成功後

業者反而不能叫你解約

而是賠償你使用上故意瑕疵的部份

樓主講退月費那叫補償而已

賠償則是可加入逞罰性質

所以金額不同

雖然以188 288來說

就算逞罰性賠償不會到鉅額

但也會比補償高很多


然後限速從合約看合理與否的討論

相同的討論主題光01就多不勝數

沒人提告沒加入真正司法觀點

就帶不出新方向

此主題也將淪為眾多相似的閒談之一而已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